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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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银办发?2005?287号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3.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臵 (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07: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07: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第一章
提出行的处理
一、受理支票的处理 (一)凭证审查。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 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二)回单退还。
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4.支票凭证不真实;
5.超过提示付款期; 6.远期支票;
7.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8.签章
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
1
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
1
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