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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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切实理解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行为都具有导向作用。
平等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张扬个性的形式平等发展到保障人权的实质平等的历史过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翻了以等级身份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并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开始了建立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历程。“自由、平等、博爱”成为这一时期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和权利为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享有上也是人人平等。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由于权利的享有者是去除了任何自然和社会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但是形式平等思想指引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很多不足:形式平等在现实差别面前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往往无法实现;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预,使弱势群体处于无保护状态。形式平等的实践产生了两极分化的严重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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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切实理解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行为都具有导向作用。
平等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张扬个性的形式平等发展到保障人权的实质平等的历史过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翻了以等级身份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并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开始了建立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历程。“自由、平等、博爱”成为这一时期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和权利为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享有上也是人人平等。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由于权利的享有者是去除了任何自然和社会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但是形式平等思想指引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很多不足:形式平等在现实差别面前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往往无法实现;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预,使弱势群体处于无保护状态。形式平等的实践产生了两极分化的严重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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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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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原文作者:JX周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基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分析王聪20XX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即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当法官的心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了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内心确信。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才算成功,这种程度或尺度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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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
从我国弱势群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导致了许多激烈的社会矛盾,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这一群体的数量呈增加趋势,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如何妥善地处理弱势群体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弱势群体和人权的概念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现状,并对如何完善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人权;保护
一、人权、弱势群体的概念
明晰、精确的概念定义是展开学术论证的必要前提,因此,本文在进行论述之前,首先对文中两个基本概念——人权、弱势群体进行解释。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而其本质要求则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其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是否合乎保障人
弱势群体
1 绪 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群人,我们把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条件、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他们生活在这社会的底层,生活艰辛,他们绝大多数在经济上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决定了其物质财富的数量低下和生活质量的低层次。在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
1.1 弱势群体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在任何时代的任
何一个国度里,总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但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也产生弱势群体。他们并不仅仅是由于生理和主观方面的缺陷或低下而造成了其弱势地位;而是还由于各种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使其在权利、发展机遇、物质和精神生活等方面始终处于绝对或相对弱势的位置。所以,需要社会给予他们帮助,让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1.1.2 研究意义
关注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不仅对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让劳动人民在发展中保持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乔军2009年5月19日 年 月 日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提纲一、法律的几个概念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法理分析 四、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 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 五、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建议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一、法律的几个概念1、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法律是规则 法律界定权利义务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思维的特殊性: 事件分析 事件分析; 法律思维的特殊性:314事件分析;青藏 高原生态保护的制度保障; 高原生态保护的制度保障;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公法、 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公权、私权及社会保障权 公权、 国家、 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先有私权,后有公权, 先有私权,后有公权,私权优先 公务员及公民私法意识薄弱: 公务员及公民私法意识薄弱:知识有限 房屋所有权70年 如最低注册资本 、房屋所有权 年、房 屋未登记合同无效等误区、 屋未登记合同无效等误区、法制宣传反 思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硬法与软法 、(1) 软法一般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 认可, 认可,而是由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协商 制定或认可; 制定或认可; (2) 软
从罗尔斯差别原则看我国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
从罗尔斯差别原则看我国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
摘要
弱势群体与我们国家、民族的整体发展息息相关。他们人口多,就业少,收入低,流动性大,需要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关怀和公平对待。本文从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公平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出发,提出建立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是我国社会现实的强烈吁求,是个体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教育公平的理性诉求。对于教育补偿机制的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不平等的政策解决事实上的不平等;创新制度,完善法律,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网络并加大教育财政补偿力度,积极促成教育公平的实现,成为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利益补偿机制的建构策略。
关键词:差异原则;弱势群体;教育公平;补偿机制
The Analysis of Education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China from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ABSTRACT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are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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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作者:郭三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全部过程,辩论原则的实施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结果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关体现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并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仍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提出了关于我国辩论原则的一些新的构想,以便能够最终真正实现这一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辩论权 当事人 作者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25-02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显示出一种被动的地位,人们不喜欢诉讼,讨厌诉讼,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是由审判者一人主宰的,有时还会黑白颠倒,劳财伤命等。直到二十世纪初,新的诉讼制度
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目 录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三)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研究
(二)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存在不足 (三)司法机关在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进行的保护缺陷 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之必要性 (二)法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三)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现实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常遭到歧视性待遇,被视为“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这也就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法律救济的原因。弱势群体与国家、社会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有直接关系。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以庞德的利益学说为视点,分析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对我们探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对策有一定帮助 。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研究;法律援助
2
浅谈社会弱势
防灾减灾社区保护弱势群体方案
长庚社区保护弱势群体方案
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灾害已与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一起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四大问题。统计资料表明,自然灾害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它们对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威胁与日俱增。自然灾害无国界,灾害作为危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应该从各方面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其中,老年人、病患者、残疾人、妇女和儿童是弱势群体,更应该加强防灾减灾意识的培养重中之重。为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的减灾工作,我社区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通过活动让弱势群体认识到“灾害离我们并不遥远”,树立弱势群体的防灾减灾知识。
①灾前准备、灾中应急和灾后恢复是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三个核心环节。
②了解灾前准备的两个方面,认识到不同灾种、不同地区的灾前准备是有区别的。了解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基地的分布和国家灾害紧急救援队的作用。
③了解灾中应急包括的范围,生命线工程的畅通是灾中应急的保障,交通通行能力是灾中应急的关键,灾害应急预案是灾中应急有效
实施的前提。
④了解灾后恢复的目的和主要途径,认识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救济、民众募捐、世界援助,灾害保险业等不同的救灾方式和作用。
⑤通过弱势群体自己进行的救援演习,认识到应急预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