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22 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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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2〕58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财预2015-47号-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
模。
第四条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
财预163 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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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预[2015]16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9 月29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
财预163 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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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预[2015]16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9 月29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
财预210 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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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
126号大课间视频评选结果通知
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泸教科〔2019〕126号
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关于2019年泸州市中小学校大课间体育活动视频
评选活动结果的通报
各县(区)进修校(教培中心、教科中心)、市直属学校:根据《泸州市教科所关于开展2019年泸州市中小学校大课间体育活动视频评选活动的通知》,组织了全市中小学校大课间体育活动视频评选工作,在区县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委集体评审,现将获奖学校和获奖个人名单公布如下:
获奖学校名单
一等奖
泸州职业技术学校泸州市江阳区习之学校
泸县建校泸州市天立学校
合江县五通中心校泸县潮河学校
古蔺二小纳溪区大渡口镇中心小学
二等奖
龙马潭玉带河学校纳溪区龙车小学
泸县太伏中学古蔺职高
古蔺蔺阳中学叙永职高
江阳西路学校合江县红卫小学
龙马潭天立小学泸县四中
-1-
泸县五中纳溪区逸夫小学
龙马潭区小街子小学江阳区黄舣小学
纳溪区东升学校古蔺县实验中学
泸县城北中学纳溪区江南职高
合江县白鹿镇中心小学校江阳职高
合江县月亮街小学合江县榕山中心校
三等奖
古蔺县复陶小学江阳区泸师附小城西学校
获奖个人名单
一等奖
泸州职业技术学校:彭均、张华、罗辑、谢波、李健
泸州市江阳区习之学校:唐莉、刘颖尘、袁润梅、李洋、蔡光强泸县建校:张永鸿、高朝海、杨志强、文艺璇、雷兰
泸州市天立学校:杨兵、黄晓、夏
财预163 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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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预[2015]16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9 月29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
安措费沈建发126号文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安措费)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安措费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费的专项投入和安全设施的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施工相关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载体,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达标管理
财预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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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
财企16号文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