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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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
2005年12
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
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
服务;
(三)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政策[2007]57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比选人、比选申请人: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在2006年?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标准比选文件的必要性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是通过市场配置政府有限的项目资源,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为使197号令的规定落到实处,2006年5月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对促进比选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等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实施一年多来,对节约时间、简便程序、透明公正,起到了招标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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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项目比选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比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一些申请人采用挂靠、串通多家企业参加比选,个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随意报名,一些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254号令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8 年版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标人:
年 月 日
— 2 —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盖单位章) 招
年 月 日
— 3 —
注:(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资格预审 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资格预审文 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项目负 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
同。
— 4
—
目 录
注:(1)资格预审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 括无任何内容的页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文〔2009〕3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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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水利、交通以及由市政府指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 川水发[2004]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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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