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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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书格式,案例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代理人:何焕明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822292261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07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08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济环听告字[20xx年月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鉴于该锅炉主要用于单位家属区和办公区冬季取暖,在20xx年经技术改造后排放依然不达标,申请人已作出决定在本取暖季(3月15日)结束后停用并拆除十吨锅炉,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气炉,并已就燃气炉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着手准备。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但因该十吨锅炉的设备改造涉及到几百个家庭的冬季供暖问题,因贵局给予的整改期限只有三天,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济环听告字[20xx年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家住德阳市德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XXXX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患者于20xx年8月8日因严重感冒在本人处就诊,诊断患者病症为:咳嗽很厉害,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
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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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20XX年行政处罚信息一览表
公开时间:20XX 年11月 29日 序号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处罚事由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深市监稽罚字〔20XX〕56号 深圳市福田区恭记冻品商行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掺假掺杂牛肉丸的违法行为;二、没收 “鸿津”牌撒尿牛肉二○一三年丸6公斤;三、八月一日 没收违法所得5.75元;四、处罚款20XX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XX.75元。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二、没二○一三年收216包不合格八月二日 的食品;三、处罚款20XX元。 一、责令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 深市监稽罚字〔20XX〕57号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汇昌龙食品批发行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深市监稽罚字〔2
XX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图文
XXXXXX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一、为规范我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中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四、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XXX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参照标准》做出行政处罚。
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1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
打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 序 决定书 案件名称 号 文号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案 广州长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穗)食1 药监食罚〔2018〕0700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91440101050611483K 猪原弘行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款第(五)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曾泽光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未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主动履行;2018-01-29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打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 序 决定书 案件名称 号 文号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案 广州长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穗)食1 药监食罚〔2018〕0700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91440101050611483K 猪原弘行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款第(五)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曾泽光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未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主动履行;2018-01-29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