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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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I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亩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
(零星果树类)
单位:元/株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3)
(零星果树、经济林类)
单位:元/株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4)
(零星树木、竹类)
单位:元/株
说明: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是指合法住宅房前地坪边沿线和屋侧、屋后滴水线处推10米范围的果树、树木。在30株以内的按实计数,超过30株的按30株计数;其他土地零星树木超过30株的,不按零星树木补偿。认定为花卉苗木,已成林的只计算砍伐工资或移栽工资。
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附表Ⅱ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其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关乎“三农”“民生”社会焦点问题,事关社会长治久安;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学界提出了很多异议与可行性建议。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诸如: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权利主体错位、缺乏征收补偿的正当法律程序等问题,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征收补偿原则、范围以及项目作比较,得出以下启示: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对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改革。最后,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概述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其一,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其二,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
关于公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
关于公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2011〕7号
索 取 号: DA014010403201103001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 2011-03-25
淮府办〔2011〕7号
关于公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 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现予以印发。本通知确定的青苗补偿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淮南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淮府办〔2004〕10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08〕95号)同时废止。
此标准将依据省政府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附件: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
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地 类 蔬菜地(含大棚菜地和专业蔬菜基地) 标准
关于公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
关于公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2011〕7号
索 取 号: DA014010403201103001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文号:发文日期: 2011-03-25
淮府办〔2011〕7号
关于公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 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现予以印发。本通知确定的青苗补偿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淮南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淮府办〔2004〕10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08〕95号)同时废止。
此标准将依据省政府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附件: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
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
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地 类 每年 蔬菜地(含大棚菜地和专业蔬菜基地) 经济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自己总结,很有用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资源网-------/
附表一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 1、据统计局2008年年鉴统计,2008年末新邵人口数为758076人,耕地总量为42.27万亩(详查为53.62万亩)
2、耕地青苗补偿费按一年产值的一半计算。没有青苗的不予青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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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附表二
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
1、各种树木由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不按树林计算补偿,按茅柴处理。
3、已补偿的树木、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保留的,按此标准二倍征购。
—2—
土地资源网-------/
附表三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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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
2
—4—
土地资源网-------/
说明:
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目录,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几
个主要缺项核减系数标准按附件10执行;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减补偿;层高增减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附表五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