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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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图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R1 R 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图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R1 R 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资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培训资料
1、原有用地分类及有关标准的基本状况
原有规划标准规范体系有《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见下表)。
原有用地分类及标准规范一览表
应用最广泛的是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种类,73小类,并对各级分类划分规则和定义内涵进行了详细说明。
虽然《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总体规划层面的工作,但随着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这套分类标准已被应用在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中,对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标准及构成产生重要影响。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93)是指导村镇规划的技术性文件,对村镇规划的原则和内容、村镇人口及发展、村镇建设用地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是编制村镇规划的依据。
考虑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用地特点,村镇用地分类9大类,28小类。 为了科学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2007年5月1日,建设部颁发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对相关术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资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培训资料
1、原有用地分类及有关标准的基本状况
原有规划标准规范体系有《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见下表)。
原有用地分类及标准规范一览表
应用最广泛的是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种类,73小类,并对各级分类划分规则和定义内涵进行了详细说明。
虽然《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总体规划层面的工作,但随着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这套分类标准已被应用在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中,对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标准及构成产生重要影响。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93)是指导村镇规划的技术性文件,对村镇规划的原则和内容、村镇人口及发展、村镇建设用地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是编制村镇规划的依据。
考虑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用地特点,村镇用地分类9大类,28小类。 为了科学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2007年5月1日,建设部颁发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对相关术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 - 图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 图文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
规划专业-用地分类新标准讲义
一.二. 三. 四.
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新标准下的两规协调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 整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1.
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 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 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 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 元化
2.
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 原则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 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 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 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 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 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 线城市 县城
3.
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 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4.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多视角关注: 城市需求 乡村发展 社会保障
5.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6.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 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 计工作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用地分类 类别代码 大类 小类 制图标准 范围 颜色 (线框类别名称 图层 (线框) (填充) 与 填充)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E6-R 村民住宅用地 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包括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E6-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管理性、E6-C1 市场性公共设施用地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构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A-E6-C1 H-E6-C1 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科技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等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E6-M 生产用地 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E6-M1 E6-M2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工业生产用地 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A-E6-M1 H-E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