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附件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实验室工作导则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计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计原则。原则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设臵以下区域: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这4个区域在物理空间上必须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各区域无论是在空间上还是在使用中,应当始终处于完全的分隔状态,不能有空气的直接相通。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区域可适当合并。例如使用实时荧光PCR仪,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采用样本处理、核酸提取及扩增检测为一体的自动化分析仪,则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各区的功能是:

1.试剂储存和准备区: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扩增反应混合液的准备,以及离心管、吸头等消耗品的贮存和准备。

2.标本制备区:核酸(RNA、DNA)提取、贮存及其加入至扩增反应管。对于涉及临床样本的操作,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和操作规范的要求。

3.扩增区:cDNA合成、DNA扩增及检测。

4.扩增产物分析区:扩增片段的进一步分析测定,如杂交、酶切电泳、变性高效液相分析、测序等。

(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空气流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空气流向可按照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附件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实验室工作导则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计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计原则。原则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设臵以下区域: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这4个区域在物理空间上必须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各区域无论是在空间上还是在使用中,应当始终处于完全的分隔状态,不能有空气的直接相通。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区域可适当合并。例如使用实时荧光PCR仪,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采用样本处理、核酸提取及扩增检测为一体的自动化分析仪,则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各区的功能是:

1.试剂储存和准备区: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扩增反应混合液的准备,以及离心管、吸头等消耗品的贮存和准备。

2.标本制备区:核酸(RNA、DNA)提取、贮存及其加入至扩增反应管。对于涉及临床样本的操作,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和操作规范的要求。

3.扩增区:cDNA合成、DNA扩增及检测。

4.扩增产物分析区:扩增片段的进一步分析测定,如杂交、酶切电泳、变性高效液相分析、测序等。

(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空气流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空气流向可按照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问题说明(卫规财发[2009]7号、59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一、备案采购的原则

1.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并通过集中采购的渠道购买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下同)。

2.医疗机构确需备案采购的药品,应按照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执行。

3.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实行属地管理,按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备案采购的范围

1.医疗机构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使用经省药品集中采购未中标的和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水、电解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质等大输液产品不列入备案采购范围。

2.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bwwdw.com - 博文网】

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