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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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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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对民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这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总的来看,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体系结构还值得推敲这个草案好像是民事通行法律的汇编,有些是新写的,有些是原有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汇编。逻辑性不够,结构也不够科学合理。比如说第一编规定的民事权利,最后一篇所写的法律适用的章节,与草案整个体系不一样,草案没有债……

一些重要问题尚需研究有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草案还没有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举几个例子,比如说国家财产所有权。拥有巨大的国家财产,这是中国的特色,是决定中国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到底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我个人想,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权,不言而喻,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它是所有权的代表人。因为代表全体人民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只是在人大通过的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利。意思就是说,重大国家财产的处分,应该通过人大审议。在我国有些地方,存在把国有财产违法转让的行为,这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得不好,造成了财产的浪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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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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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1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1

第二章 执行机构 ................................................ 1 第三章 执行管辖 ................................................ 2 第四章 执行依据 ................................................ 3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 5 第六章 协助执行 ................................................ 6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 7 第八章 执行程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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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1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1

第二章 执行机构 ................................................ 1 第三章 执行管辖 ................................................ 2 第四章 执行依据 ................................................ 3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 5 第六章 协助执行 ................................................ 6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 7 第八章 执行程

民法总则(草案)条文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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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条文之省思

作者:宋大琦 2016-10-18

是用民法典创制社会关系,还是用民法典保护社会关系?我倾向于后者。

民法典的编纂启动了。作为一个司法战线的老兵,我当了18年法官,4年多律师,从职业习惯上更注重可施行性。讨论民法典,我们不仅仅是想宣示价值立场,而是更希望能真正改善立法。

民法典编撰从满清到现在一百多年了,还没编出来,可见其难度非同寻常。 最大的是家庭这个问题。事实上,家庭亲属法从晚清修律以来就是法律修撰中争议的核心问题。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是请日本人松冈义正来帮助参照德国、日本来修的,后来因为跟中国的传统观念差得太大,把总则、物权、债权交给外国法学家,而把亲属、继承部分交由了礼学馆来制定。今天看来问题也在这儿,主要是平等主体、泛契约主义与实际生活的不一致。

问题不止这些,从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来看,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私权需要有独立的法源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我觉得不完整。《民法通则》的表述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

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公示效力表述缺陷及其矫正(刘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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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公示效力表述缺陷及其矫正

刘保玉

演讲人:刘保玉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持人:吴春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间:2006年9月28日晚6点30分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报告厅 [摘要]

2006年9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保玉教授做题为“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公示效力表述缺陷及其矫正”的报告,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报告中刘保玉教授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为范本,对其中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表述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提出自己的看法。刘教授首先把草案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概括为“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和“无须公示即可享有或取得物权的例外规定”等“三种模式”并列举了草案中相应采取的“多种表述”方式。接着通过比较分析检讨指出这些相关规定在规范模式选择和立法文句表述等五大类型方面存在的十个问题。随后刘教授还就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矫正建议,比如在立法模式上应该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规范表述上应该将“物权自公示时发生效力”修改为“物权自公示时成立”,在其他三大类问题上刘教授也都分别提出独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草案总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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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保护原则】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草案总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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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保护原则】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

广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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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和导向)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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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

决议草案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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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草案1.1

员 会:麻醉药品委员会

议 题:反毒工作中的国际合作

起草国:中国,德国,法国,哈萨克斯坦

附议国:缅甸,墨西哥,智利,秘鲁,赞比亚,马来西亚,老挝,泰国,越南,韩国,西班牙,瑞典

回顾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回顾非洲联盟部长级会议在毛里求斯发表的一份令人震惊的报告,认为非洲毒品问题已经到了危害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的程度,

强调确保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完整性的头等重要性,

1、敦促对联合国药物管制署基金会进行改进,主要用于对毒品种植所在地及受毒品中转危害的地区进行资金援助,并帮助指导当地政府改善国内经济状况,以保证在毒品根除后的替代性发展中能够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2、呼吁各国因地制宜支援各人力、物力、财力、设备、技术力量欠缺的地区的禁毒斗争;

3、鼓励债权国进一步减免债务国的对外债务;

4、欢迎各力所能及的国家从其他渠道为反毒活动提供支援;

5、建议优化联合国范围内全球毒品信息监控系统:

6、鼓励毒品作物种植国周边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为种植国输出的替代性作物的产品提供市场,并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如减免关税;

7、恳请各国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