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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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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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1992 第1号

【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2-3-8

【施行日期】: 1992-3-8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2 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王先进

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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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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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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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

年限是多久?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

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许对于这种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有一部人他们对房屋土地证是划拨还是出让有什么区别的有些细则并不了解,并且也不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划拨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重点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

知识常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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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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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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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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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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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合同效力问题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判例进行展开。

第一个案例:

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2)民一终字第4号(法公布(2003)第2号)。在这个案件中,最高院仅仅引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出判决,认为划拨地上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有效。

判决书中对此部分的主文为:“由于租赁房屋座落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是正确

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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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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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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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东北农业大学)

法学院教学课程

土 地 法 学

土地法学(东北农业大学)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本节主要内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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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塔

北京国贸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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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高档建筑用地使用权, 能否全部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对于不能的,将如何取得?

土地法学(东北农业大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概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理解

1.出让是让渡使用权的行为,不影响或改变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家并不完全对土地进行实际的占有、利用,而是实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创设财产权

土地法学(东北农业大学)

2.出让人的单一性和受让人的广泛性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国家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