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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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1997-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1 / 5
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试卷一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3年6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4年9月1日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 A.严格执法
B.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依法治理
D.部门联动相结合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A.市容环境卫生 B.环境保护 C.市政 D.卫生
4.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 )、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A.市场化 B.资源化 C.规模化 D.经济化
5.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A.轻于 B.严于 C.符合 D.等同
6.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2020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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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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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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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分级负责、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市容物管执行的标准文件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2-26)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
2005033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
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管理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市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工作,对全市市区市容管理负总责。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对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金台、渭滨区主要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干负责,全面抓好。各街道办事处受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作;规划部门要按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切实搞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城市集贸市场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秩序、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