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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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作者: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岳建鹏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要点,结合法院相关案例,做简要介绍,以实务供参考。 【定义】
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i]。其实质是依照诚实信用的要求,突破契约严守原则,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平。 【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几经反复,最终确立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论情势变更之司法实践
论情势变更之司法实践
论文提要:
作为当代债法的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国际通例,它源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及交易秩序安全为宗旨,是“利益均衡”理论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应用,表现为以是否“显失公平”来判断情势的变更是否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度标准。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情势变更从第一个草案一直到“四次审议稿”都被写入草案,但却没有通过最后的审议。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律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使我国的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立法接轨。当前国内学者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大多偏重某一方面,系统研究的较少。笔者认为,深入细致的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建立良好的理论体系,对在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制度乃至民商事法律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情势变更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历史沿革和在我国立法及审判实践的总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使情势变更原则体系化,方便司法实践活动。全文共7979字。
以下正文
作为当代债法的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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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通例,它源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持社会公平正
国际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条约法中的情势根本变更原则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缔约方对于符合国际法而有效缔结的条约,应当善意地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国际义务。由于国际社会中没有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条约,为了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凡有条约义务的国家都应贯彻执行这一原则,这是保障条约的完整性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所必需的。
然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历史和事实证明:完全绝对地恪守这一原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自古至今,有各种性质的条约,有平等的和合法的,也有不平等的和非法的,如果不加区别,笼统强令遵守,就会把一些不平等的和非法的条约强加在弱小国家身上,对于这类条约不但不应遵守,而且必须反对和废除。而且,即使是合法的、有效的条约,由于国际形势是不断变迁的,国际法不能无视这种变迁而禁止任何终止和修改条约的行为,因此,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是必要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根本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情势的根本变更”必须是那些在缔结条约时存在的并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主要基础
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附件
指导原则编号: 【 H 】 G B ( 1 ) T - 1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
二OO八年四月
目 录
一、概述……………………………………………………………… 1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2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14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23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30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36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40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43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57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2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吴纪树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223)
通常意义上,法律被视作一种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的背后必然蕴含着法的价值。法律的设计者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而制定法律,而法的首要价值乃是正义,所以法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依归。法律是由具体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负有规范一定生活秩序的任务,然一此形式规范仅系法律的抽象分析,无法适应社会不断进步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环境的需要,其中尤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在合同领域之中,契约因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得显失平衡,而当事人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然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基于此,为避免此种非正义结果的发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此原则的国家的法官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法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如此以限制当事人原来的意思。以此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析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2011年11月16日 发布
目 录
一、概述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五、变更生产工艺
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
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八、参考文献
九、著者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吴纪树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223)
通常意义上,法律被视作一种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的背后必然蕴含着法的价值。法律的设计者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而制定法律,而法的首要价值乃是正义,所以法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依归。法律是由具体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负有规范一定生活秩序的任务,然一此形式规范仅系法律的抽象分析,无法适应社会不断进步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环境的需要,其中尤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在合同领域之中,契约因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得显失平衡,而当事人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然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基于此,为避免此种非正义结果的发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此原则的国家的法官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法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如此以限制当事人原来的意思。以此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析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 -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
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变更研究指导原则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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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变更研究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目录
一、概述……………………………………………………………… 3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4 三、变更药品规格和/或包装规格……………………………………5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 五、变更生产工艺…………………………………………………… 10 六、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11 参考文献……………………………………………………………… 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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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变更研究指导原则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中药注射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影响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需要针对拟发生的变化开展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申请人应当评估其变更对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以确保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在完成相关工作后,
论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