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重点法条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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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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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

泄露其内容。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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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此法条。

21 、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无过错。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 )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泄浦成者不正当

证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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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

证券法学

(结课论文)

专业班级: 法学1101班 姓名学号: 刘治军 110601105 任课教师: 黎 丽 时 间: 2013年12月16日

论证券法公开性原则

摘 要: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公开性原则,作为基础原则的基础,又尤为重要。 关键词:证券法 公开性原则 法律意义

一、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概述

公开性原则是建立在证券发行制度基础之上的。现实生活中,就公开性原则而言,其制度基础大体有两种,分别为注册申报制与核准制。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适用的证券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并由此引发了公开性原则在立法内容上的差异。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

就法律的开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准制的层次低于注册制。单纯的法律约束不足于使公开性原则得以充分的体现,便转而求助于行政力量,这是法制不健全的典型表现。行政审批,不同于行业自律的监管,它不应是市场内部的必要因素。但因我国的法治水平及证券市场都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力量过于悬殊,容易发生欺诈,所以需要政府加以规制和引导。[1]

公开性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

商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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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法条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 【意思分解】

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

证券法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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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述融资融券的基本运作过程。融资融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一种信用经济。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证券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只付出总交易额的一部分资金或证券,余

下的资金和证券,由证券经纪商负责提供,以此帮助投资者顺利完成证券交易的过程。就中国具体情况而言之,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首选要经过融资融券交易申请、授信评估、签订协议等信用交易申请开户过程,其次是信用交易和债务清偿等融资融券交易过程,具体过程是:

(1)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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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论文题目

一、最新证券法论文选题参考

1、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制度内涵

2、简析我国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规制

3、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

4、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兼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

5、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

6、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

7、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

8、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模拟组合证券法

9、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

10、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

11、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评述——兼论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启示

12、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

13、我国并购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及其检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视角

1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

15、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入权之完善

16、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17、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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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人权之完善

19、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

20、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

证券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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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试题

一、股票

(一)股票的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注意单选题)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增发新股。

【例题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2003年) 【答案】×

【例题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上市公司董事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二)股票的发行程序

1、中国证监会负责核准股票的发行申请。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

证券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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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B.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 C.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D.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 )。 A.股东大会决议 B.董事会决定

C.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D.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3、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 )。 A.最近1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B.最近2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D.最近5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2006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8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200 B.2000 C.1200 D.1000

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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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4、28、30~35条;《民事诉讼法》第166、168条。

[意思分解]

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

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

(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

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5)——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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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1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3日《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其中,对婴幼儿只需采取偷盗的方式即可构成本罪。注意,构成本罪原则上不以是否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