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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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1.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本市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产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屋和非成套等房屋等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3 精度标准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4 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1.5 技术依据
1.5.1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 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5.3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5.4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6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
2.1 房屋面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各市矫正办、省矫正办有关成员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和刑罚执行处: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20日前书面告知我办。
我办将根据各地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适时组织下一轮的征求意见活动。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3月11日第七次修改稿)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规 则 一 览 表(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12年7月1日实行版本编写) - 图文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规 则 一 览 表
表1、一般规定
范围 测 算 规 则 a)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有顶盖的中庭,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计算 d)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1/2建筑面电梯机房等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s)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计算 全部 建筑 面积的 范围 h)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i)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方法探讨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方法探讨
⊙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桂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 朱小兰
【摘要】较系统地介绍了房屋共有面积的测算,重点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测算 分摊方法
商品房面积测算,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精确度要求高的工作,它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的切身利益。在商品房交易中,目前的计价方式有三种:一是按建筑面积计价;二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三是按套(单元)计价。这三种方法均是合法的。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销售,最终落实到权属管理产权证发放中,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基准的。确定准房屋分户的建筑面积,关键在于确定房屋中共有面积及其共有共用关系,以及如何对共有共用面积进行合理分摊。下面着重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方法作出讨论:
(一)共有面积的处理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①分割文件或协议必须是所有相关权利人达成的,缺一方都不行,否则,不视为为有效的分割协议。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若影响相关权利人利益的,需由所有相关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②分割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房屋数据采集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 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 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 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 C.1 术语和定义 C.2 房屋数据采集 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C.4 变更测绘 前 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