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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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串讲
婚姻家庭法(串讲)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 BC )。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2.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 BCD )。
A.姻亲 B.外亲 C.宗亲 D.妻亲 3.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 AD )。 A.离婚 B.婚姻被撤销
C.婚姻被宣告无效 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4.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 A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C.基层组织的证明 D.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5.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属于( CD ) 。 A.直系血亲 B.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四代以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
2、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
婚姻家庭法讲稿
婚姻家庭法讲稿
根据这次普法活动的安排,由我和大家交流下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有关内容:
我国的婚姻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整个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我下面就围绕这些内容,中间穿插继承法谈一下自己的工作与学习体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高度概括了婚姻法几个大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另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执行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结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即便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如果结婚受到胁迫的,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婚姻家庭法 - 图文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纵向: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横向: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列入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特定情况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列入范围的事项是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联络系统,包括血亲和姻亲 亲系的分类。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2.行辈
行辈的概念;亦称行辈或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划分.行辈的分类。
3.亲等
亲等的概念;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的计算方法,世代法;
2019年秋季《婚姻家庭法》离线考核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2、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1、1998年,某地质队工程师高某带7岁儿子高小强与医院医生张某再婚。因职业关系,高某经常不在家,每月给张某寄回生活费60元作为儿子高小强的抚养费。高小强和张某共同生活。2010年,高小强参加工作并且收入不错,同年高某病故。2011年张某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开支较大,就向高小强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但是高小强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张某共同生活,但是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张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拒不同意给张某赡养费。根据以上案情, 回答下列问题:
(1).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2).高某承担抚养费用,张某照看高小强,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2、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2000年初把同事之女13岁的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养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
婚姻家庭法课件整理
婚姻家庭法
概论
一、概念及属性 (一)概念
1.婚姻:为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其后果是形成配偶关系。 (婚姻的概念广泛用于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但法律上的概念有其自己独特的内涵) 内涵:
1.自然层面:两性(异性)之间的结合
2.社会层面: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承认(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 ※不同的社会(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中婚姻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3.法律层面:形成夫妻(配偶)身份,产生相应权利义务 ※不同社会中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同 性质:不同社会对婚姻的性质看法不一 ※契约说:
相对于包办婚姻,契约说中的婚姻自由是一个巨大进步
但与一般的民事契约不同的是,契约的内容大部分由法律规定,而并非由当事人约定
2.家庭: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核心是婚姻 (1) 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我国现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共同经济:共同生活、居住,共同财产,共同消费 家庭职能: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负有自己独特的职能
(1)经济职能:包括生产和消费(2)生育职能:人口再生产(3)教育职能(4)扶养职能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1.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案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案
系部:人文社科系 专业:法律文秘 姓名:李长福
一、课程定位
《婚姻家庭法》课程属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对于法律文秘专业而言,则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专业主干课程。
二、课程总目标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来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公民两性和亲情生活的基本法律,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国与家并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本门课程全面、系统地概述了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观念的巨大变化,全社会尊重私权观念的日益浓厚,使得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体现出浓厚的私权性质和实践性质,所以任课教师除了要系统、准确讲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外,还要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总之,本门课程的最终教学目的就在于把学生培养成为既熟练掌握婚姻家庭法学基本理论,又精通具体司法实践操作的专业法律人才。
(一)知识目标
● 掌握婚姻法律基本理论
● 掌握重要的婚姻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2年下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二、大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为素材的案例属于婚姻继承法的范畴 2:案例素材要求来自学员所在地区的生活实际。 学员可以到所在地区的法院、律师事务所去收集素材。 3:对案例素材进行分析时要详细明了,说理要透彻且观点要准确。 4:该案例如已经人民法院裁判,则需附相应的判决书。 5:对案例进行分析,一般字数不能太少。
大作业提交方法:
1,将电子稿在11月10日之前上传至江大网络学生学习平台中。
PS:上传步骤:学生学习平台——过程作业——上传大作业——提
交
注:上传时应复制、粘贴大作业内容,附件形式上传无效!
2,文件命名:
正文里要求封页上填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学号)、批次、层次、专
业。 电子稿无封面、无命名,大作业无成绩。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提前考试大作业
学习中心:崇安职校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
题目:
专业:
批次、层次:201103专升本
学生姓名:
学号: 提交
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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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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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