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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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金家律师修订
劳动合同书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须 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金家律师修订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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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监制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
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资料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经济类型现居住地址
隶属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地址所属街道委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订立劳动合同须知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
合同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 宁 省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辽 宁 省 委 员 会 辽
宁
省
妇
女联合会
辽人社[2010]126号
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
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根据《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10]4号)的部署,我省在2009年启动实施了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努力下,见习计划实施顺利、成效显现。今年是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要求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按照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相结
合的方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全面推进就业见习工作。为实施好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以2010年毕业的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能提供下列四种证明材料之一的,均可视为未就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下发后,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各地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23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上山下乡返城未就业城镇知识青年,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可以根据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比照23号文件相关规定补缴参保。
二、符合23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使用的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具有知青上山下乡或部队服役经历的,可以将其上山下乡时间和军龄,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合并为其补缴年限,并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补缴基本养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0]3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
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0〕323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31号)、《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5号)要求,做好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 2
(人社厅发[2010]13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 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
1
?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
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0〕9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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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群众就业创业和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现就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重心下移,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层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转移就业公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
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