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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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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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举报、提出建议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统称为被投诉举报人。 对投诉举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非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调处理。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办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疏导教育与惩戒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查处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投诉举报查处过程中

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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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一、 警务督察的含义及意义

警务督察是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符合警察工作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司法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监狱警务督察是应司法部警务督察部门应运而生的,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职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约束、监督、纠正和保障,是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保证监管安全的有利武器,为保持队伍战斗力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警务督察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警务督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究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从而将我省司法行政机

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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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一、 警务督察的含义及意义

警务督察是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符合警察工作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司法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监狱警务督察是应司法部警务督察部门应运而生的,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职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约束、监督、纠正和保障,是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保证监管安全的有利武器,为保持队伍战斗力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警务督察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警务督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究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从而将我省司法行政机

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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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近几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和审

判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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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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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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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

(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律师协会规定

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司法应用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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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

作者|余韬(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期

【摘要】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

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自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由于执法资源有限和被监管对象众多,行政机关对于现实中的违

法行为无法随时、全面掌握。公民对违法事实之举报,有利于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不足,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公民举报事项的答复,往往未能完全如举报人所愿,甚至让举报信息“石沉大海”。面对举报处理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受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答复行为,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将举报处理机关的答复纳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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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2010年至今,**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3件,其中判决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有22件,占总审结案件数的30.13%。审结行政赔偿案件13件,其中判决赔偿的有10件,判决赔偿率为76.92%。

我院所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和行政登记类案件。

行政机关的败诉,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究其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法定程序,忽略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公正。而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简化程序或不履行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其有提起复议的权利或诉讼的权利、期限,不给相对人申辩和陈述等权利。例如在原告***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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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中,在程序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未告知原告享有申请聆询的权利,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

二、适用

行政机关主要信访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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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机关主要信访文书格式(样)

附件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单 位 住 址 性别 民族 年龄 人数 有效证件号码 处理单位 复查单位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作出处理意见时间 作出复查意见时间 证 据 材 料 注:申请人需提供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证据材料及有效证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 不予(再)受理复查程序审批表

××号

申 请 人 办理机关 (单位) 申请时间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类 型 承办人 承 办 人 ( )涉法涉诉、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类 ( )越级申请复查类 ( )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类 ( )申请事实与理由不明确,逾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类 ( )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受理类 ( )信访事项已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类 ( )提出申请的内容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类 ( )对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类 ( )告知; ( )不予受理; 拟办意见 ( )不再受理; ( )其他 办公室 负责人 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