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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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告范文本
附件3:
上海市 区 小区 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
本小区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本小区将于 年 月 日采用 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现将选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
1、资质等级为 ( 级/ 级以上);
2、近一年内信用信息中不良业绩信息记录分值低于6分;
3、管理实绩要求 4、其它 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
1、综合管理服务 级 元/月/平方米,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级 元/月/平方米,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
选聘物业公司的流程
【引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大会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拒绝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此时,该小区需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选聘主体、和选聘流程如下。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选聘主体】物业公司的选聘主体系“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选聘程序】
其一、小区
物业管理条例又有修改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doc
物业管理条例又有修改半数业主同意可解
聘物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0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报
解聘制度
职工解聘制度
一、解聘原则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章程制定本制度。职工和单位均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终止劳动合同。
二、解聘条件
职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随时解聘。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散布自由化思想、进行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或在教学中传播反动言论、污秽思想的。
2.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领导和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的。
3.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谩骂殴打他人的。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和其它利益,或在这些方面无理取闹,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7.参与黄、赌、毒活动或者在工作时间内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未经单位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9.一年内无故旷职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未经单位允许私自挪用、侵占单位财产或有意损坏单位物品的。
11.在考核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三个月培训、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聘。
12.量化考核第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黄荣士
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是整个物业服务及管理中,重要的管理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容划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明确物业的管理规定以及物业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文从这两点入手,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建设单位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明确三方权利,签订委托合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筑单位首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完成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正式书面的合同确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以及企业具有的权利、需要完成的义务。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确定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通过与建筑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合同,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在购买物业以前,物业管理由建设者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黄荣士
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是整个物业服务及管理中,重要的管理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容划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明确物业的管理规定以及物业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文从这两点入手,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建设单位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明确三方权利,签订委托合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筑单位首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完成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正式书面的合同确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以及企业具有的权利、需要完成的义务。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确定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通过与建筑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合同,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在购买物业以前,物业管理由建设者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业主、业主大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出现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黄荣士
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是整个物业服务及管理中,重要的管理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容划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明确物业的管理规定以及物业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文从这两点入手,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建设单位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明确三方权利,签订委托合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筑单位首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完成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正式书面的合同确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以及企业具有的权利、需要完成的义务。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确定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通过与建筑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合同,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在购买物业以前,物业管理由建设者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 图文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发商决定不再续约,开发商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开发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本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予以阐述。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讨论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讨论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是否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本案中不涉及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建议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建议
物业管理问题涉及市民切身利益,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通过本人体会、观察及多方面了解,感觉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中还普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有:
1、业主从服务对象转变成了被管理对象,物业企业从服务位置转变成了单纯的管理位置。因而,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
2、不少小区物业管理是开发商自建自管,一些物业企业内无提高质量、优质服务的动力,外无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压力,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力度不够。
3、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目前,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是正常的,但收了多少,怎么花,剩多少,业主一概不知,物业收费标准谁负责,收费不公开、不透明。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要引导物业企业树立服务观念。一方面,要认真学习、贯彻《物业法》,使物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物业企业内部人员的岗位技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从而减少矛盾,化解纷争。
2、要加强监管,对不能很好履行物业公司职责的,应撤销其营业资格。
3、物业费的使用要透明化、公开化。我市绝大多数的物业企业通常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