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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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
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
3.1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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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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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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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高温,安监89号令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通安监发〔2007〕29号
通安监发?2007?29号
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各项工作。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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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6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根据试行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修订并公布正式执行这些文书。现将这些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登陆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使用这些文书,并通知辖区内(属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单位)。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下载: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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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 图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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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
省安监管危化46号
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第四条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第六条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分类管理、从严控制。
(一)剧毒化学品按经营品种分三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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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氰化物、砷化物类;
2.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烯腈、氯磺酸等;
3.其他类(包括农药、化学试剂、医药类)。
(二)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
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其从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完整、准确、可靠,推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对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安监总规划〔2011〕21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和其他相关安全标准要求,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从业行为规范情况、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