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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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南充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南充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缴存基数应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准,但不高于本市社平工资3倍,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一致。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知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2016〕49号)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34号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和宁金管〔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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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1/12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含1/12工作性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交通费、特岗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1(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需要的资料:
1、党政机关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预留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1份。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设需要的资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
2、加盖单位印章的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1份。
3、近期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劳务中介机构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设职工账户,同时提供用工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向中介机构划转代缴公积金等资金的往来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知识
一、个人账户设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本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并提交《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外市户口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4、近6个月收入凭证(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单据、纳税凭证等)及复印件一份。
二、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1、汇缴:
(1)缴存人提供所需材料到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完成后,缴存人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账户(卡)(也可直接使用本人社保卡等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缴存人每月15日前将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账户(卡),受托银行按照约定每月15日办理批量代扣,扣款后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2、封存
缴存人因故需暂停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
大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问题
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
答:有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2016年2月21日起,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均为1.50%。
每年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什么时候结息?
答: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住房公积金给单位带来哪些利益和好处?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体现对员工的福利;可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可以稳定员工队伍;可以减轻单位缴税负担;可以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个人并户?
答: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同一职工存在两个或多个账户,按规定需缴存单位申请把“两账户、多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办理公积金并户业务时,并入并出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市住房公积金管
盐城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知识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3、单位应为哪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3)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4、新设立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哪些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或下载《盐城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设立清册》、《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一)单位开户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或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4)《三明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开户流程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三明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开户应提供的材料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二)汇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代扣职工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分配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汇缴流程
住房公积金汇缴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