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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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始末
篇一:夏俊峰案反映出的中国戾气
夏俊峰案反映出的中国戾气
分类:人物 | 标签: 夏俊峰案 戾气
2013-09-26 16:37阅读(1232)评论(12)
夏俊峰案反映出的中国戾气
在薄案与李天一案的中间,突然核准夏俊峰死刑并火速处决,原本希望借另两案冲淡夏案,结果适得其反。互联网上满屏都是夏俊锋。薄案的反腐宣传没了效果,重判李天一来安抚民心的想法更是完全无效。
9月24日晚上,在微博上看到夏俊峰死刑核准并将于25日被执行的消息,不敢相信。但第二天,就从夏妻张晶的微博证实。
两天的时间里,官媒假装不知道夏俊锋,但是,微博上面满是夏俊峰。仅在腾讯微博一处,我看到比较多被转发的是:
@张鸣:最后时刻,做最后的努力。我现在发起网络签名,刀下留人,夏俊峰!同意签名的跟帖——拜托了! 阅读(577万)转播(72404)
@沈阳张晶:今晨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我老公夏俊峰的最高院死刑复核已经通过,我刚会见完他,夏俊峰坚持认为先被城管殴打才过失杀人,他不服判决。他告诉我,好好抚养孩子,家里哪管剩下一个人,都要上诉。会见时,家人哭成一团,夏俊峰一滴眼泪没掉,我老公,请大家关注。阅读(1833万) 转播(51801)
以上点击和转发数,仅仅是30多小时的结果。面对如此强大的微博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3月5日,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篇一: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9-07-06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第 1 页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
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XXX,自动
辩护词范文
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
辩护词格式
篇一:辩护词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格式及范文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辩护词
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委托,并经杨炳棋同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反映的观点,以及裴金德的辩护人当庭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所作的辩解。
在庭审期间,审判长的一句话,对我触动挺深,那就是:我们大家都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对待这个案件及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告人也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面对被害人。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与那么多律师到北海来参加这个案件的辩护,还有那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来北海围观,大家秉持的正是自己的良知。我们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在秉持自己的良知,仗义执言。
在办理本案期间,我时时处在悲愤、焦灼之中。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却一再受到刁难。直到本次开庭前的10月12日,我才第一次得以有效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状况。而之前的多次会见中,都有办案人员陪同,进行监视、监听,使被告人不敢对律师说话,形同哑巴见面。而其他律师在北海办案期间,
刑事辩护词范文
篇一: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
辩护词之抢劫
辩 护 词
――为被告人方明亮抢劫一案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飞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明亮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方明亮多次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之前的供述,未经其核对。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之前供述在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上不一致。
2、笔录上反映方明亮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方明亮当庭供述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从其文化程度来看,其阅读能力是有限的。
3、辩护人注意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笔录上注明“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第四次讯问笔录上讯问人问“以上笔录读给你听后是否和你讲的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根据该条规定,讯问笔录上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阅读的方式核对,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才通过向他宣读的方式核对。第四份讯问笔录载明是以向方明亮宣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