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销户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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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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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下称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时点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提取时缴存人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小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其余部分可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

  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中心或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办理材料:

  (一)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租住自住房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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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租住自住房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

  申请条件: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办理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托管户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托管卡》)或所在单位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单身的,填写单身声明原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

  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死亡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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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死亡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提取申请时间: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办理流程:单位或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缴存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028-86746567,028-86747567

  注意

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提取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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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是企业的一种准资本.它可供企业无偿、无限期地运用。主要包括接受捐赠资产、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溢价、资本折算差额等。

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是按税后利润扣除国家允许扣除因素之后的10%计算。任何一个企业必须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决定是否提取和提取比率,如果提取一般应该指定用途。公益金也是从税后利润中按国家或企业规定的比例提取,用途是为职工兴办集体福利,如购建职工住宅、俱乐部等。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比如: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但股东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金为12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就为实收资本,多出的20万元就为盗本公积。

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股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离、退休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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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离、退休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提取申请时间: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身份证明:

  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办理流程:单位或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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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③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原房屋所有权证;②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③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④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⑤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商贷提取首付款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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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商贷提取首付款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商品房

  1.提取证明材料: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据;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取申请时间:

  ①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

  ②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后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上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二手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商贷提取首付款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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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商贷提取首付款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商品房

  1.提取证明材料: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据;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取申请时间:

  ①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

  ②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后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上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二手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提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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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重庆公积金提取须知2016

在职职工提取须知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使用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拆迁安置房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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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拆迁安置房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被拆迁房屋为私产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公房的提供公房使用证、农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

  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为配偶所有或夫妻共有,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6.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