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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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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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衡平法初论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简介

衡平法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

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

衡平法与经义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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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政治法律领域开展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化运动。为了使儒家的指导思想与法家化的法律之间实现统一,董仲舒开创了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

2、在西方近代法制中有衡平法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根据法理对个案进行处理的做法。大法官基于颇赋宗教意味的“良心”原则实现衡平。 二、比较: (一)相似之处。

1衡平法原则基于 “良心”原则实现衡平,与我国的春秋决狱基于“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经义实现衡平有相似之处。与我国不同的是,进入17世纪以后,随着先例原则在衡平法中逐渐形成,英国衡平法的哲学基础转变为了英国当时盛行的经验主义哲学。 2、英国中世纪衡平法与我国古代衡平司法有着共同的行政特征。都是国家行政官僚系统中的一员,不具备专门的司法能力,崇尚个人品格和伦理品行,

3、英国中世纪衡平法的宗教性和行政性 ,正与中国古代衡平司法的伦理性及行政性相对应。 (二)不同之处

英国从16世纪末开始,经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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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05级2班 徐晓莉

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早熟的。早熟使英国从此与欧洲其他国家分道扬镳。在以后的几个世纪内, 英国循着自己的道路独自向前迈进, 普通法日趋完备, 并深深地融入英国的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传统中。当一场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大陆的时候,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早已根深蒂固, 成功地抵挡住了罗马法的冲击。 一、罗马法在英国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原因

(一)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与法兰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不同,英国民族的显著特征是重视实践经验,比较务实。他们对理论系统化的罗马法总是敬而远之,认为罗马法是依据理性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远离事实本来面目的形而上学体系。讲求实用的英国人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领域里,英国人认为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英国民族的保守性也是英国民族精神中排斥罗马法的一个原因。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够正常运转便不愿受外来势力的影响而轻易变革。正是英国人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等民族特性,制约了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并深深影响了并继续在影响着英国历史发展的道路。

(二)英国较早地通过统一的权力构筑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这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

烷烃系统命名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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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烷烃的系统命名:步骤:一选(主链)、二编(编号) 、三命取代基位次 — 数目 取代基名称 母体名称

格式:原则:

主链最长、 支链就近、 同基合并、 位次最小。

碳原子数最多、最长的碳链选为主 链,称“某烷” 以离支链最近一端为起点,给主链上的碳原子编号。 相同的取代基合并,并标出数目。 2, 2 支链的总位次之和要最小

CH33CH3 1 2 4 CH3-C CH-CH3 CH3

,3 - 三 甲基 丁烷 2 , 3 ,3 - 三 甲基丁烷

如果几个取代基不同,将简单的写在前, 复杂的写在后面,中间用“—”相连。

CH3-CH2-CH-CH2-CH-CH3CH3

CH2CH3

3-甲基-5-乙基己烷

原因:未找对主链 CH3-CH2-CH-CH2-CH-CH2-CH3

判 断 改 错

CH3

CH3

3,5-二甲基庚烷 (正确)CH3 - CH - CH2- CH - CH3 CH2 CH2

CH3

CH3

3,5-二甲基庚烷

判断改错 :CH3 CH CH3 CH2 CH3

灵活运用 你一定会越来越好!!

2–乙基丙烷原因:未找对主链

3–甲基丁烷原因:编号未离支链最近

2–甲基丁烷(正确)

CH3 CH2 CH CH2 CH3 CH CH3 3–异丙基戊烷 CH3 原因:未找对

刑事诉讼法原则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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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国内原则的论述

共有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2、含义:“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必须以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为标准,指导刑事诉讼的进行。

3、理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体现着客观真实的思想,这一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其哲学基础。

4、理论价值:客观真实论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尽最大可能地使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客观中存在着的那个事实,要求尽最大可能地收集定罪、量刑所需的足够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提供了理论的保障,而且为批判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裁判事实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2、含义:在法律上,平等又可以分为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指的就是司法适用上的平等。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一切公民都必须平等对待。

3、另外,作为追诉者的检察官在审判法庭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含义:第一,各民族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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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

国际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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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中的情势根本变更原则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缔约方对于符合国际法而有效缔结的条约,应当善意地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国际义务。由于国际社会中没有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条约,为了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凡有条约义务的国家都应贯彻执行这一原则,这是保障条约的完整性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所必需的。

然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历史和事实证明:完全绝对地恪守这一原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自古至今,有各种性质的条约,有平等的和合法的,也有不平等的和非法的,如果不加区别,笼统强令遵守,就会把一些不平等的和非法的条约强加在弱小国家身上,对于这类条约不但不应遵守,而且必须反对和废除。而且,即使是合法的、有效的条约,由于国际形势是不断变迁的,国际法不能无视这种变迁而禁止任何终止和修改条约的行为,因此,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是必要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根本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情势的根本变更”必须是那些在缔结条约时存在的并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主要基础

2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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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生产者责任 销售者责任 机机相撞 机与非机、行人 诊疗活动中 其他情形①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构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过错推定 损害责任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 (其他责任人)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被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且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战争、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重大过失(可减免)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过失(可以减免)

合同法-第二章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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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8867.doc 天津商学院法学院 法学系 作者:张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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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明确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发展的变化及在合同立法中的具体体现;特别要掌握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要求在学习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各项基本原则分析实例。 第一节 平等原则 一、历史沿革 古希腊最初的平等观念 封建社会身份、等级制度森严,由此产生种种特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类开始了从身份关系向平等关系、契约关系的转变。《法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第8条“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日本民法典》第1条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第2条 除法令或条约所禁止的情形外,外国人享有私权。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也先后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含义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立法体现 (一)相关立法中的体现 经济合同法第5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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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作者:温凯琪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4年第02期

摘 要: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起构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近因原则的探讨也是保险法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话题。数世纪以来,人们虽然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但是由于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进行再探讨,希望对近因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原因与条件;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运用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则 一、原因与条件

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因与条件通常是含混在一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区分是正确把握近因原则的前提。“条件”一词《新华词典》将其解释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有时特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2]从通常意义上讲,这一定义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区分原因与条件方面,这一定义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除了条件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