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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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23 |
来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 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 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
管理制度-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食药监保化〔2011〕3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宣传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
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计划是山西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平台计划的实施为全省科技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平台计划突出了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主要支持科技文献、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建设,还支持研究实验基地、科学仪器装备、专业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建设。
第三条 通过平台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资源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构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的科技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为我省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四条 平台项目采取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平台项目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1
第六条 平台计划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食药监保化〔2011〕3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宣传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眼2006演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
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05.17
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煤炭安全执法工作需要,更好的为煤矿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建立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执法过程中技术支撑和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
动的作用,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专家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依法行
政理念为指导,以建设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家队伍为中心,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坚持以选优聘能为条件,充分树立煤炭执法专家的权威性,形成“人人争当专家、服务煤炭发展”的工作格局;坚持以服务基层,转变作风为根本,通过专家在执法检查中向基层传授煤矿安全技能,推动全省煤炭执法检查在煤炭工业发展中有序、健康、规范、正常运行。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作用是为煤矿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提升企业现场管理水平;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全省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为煤炭
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提升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水平。
第二章 专家库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省内相关大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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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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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1、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