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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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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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人社发〔2010〕2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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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人社发〔2010〕2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

渝人社发〔201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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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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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

冀人社发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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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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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人社发〔2010〕2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

渝社险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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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

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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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

晋人社厅发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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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晋人社厅发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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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湘人社发〔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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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HNPR-2014-13012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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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

湘人社发〔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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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HNPR-2014-13012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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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