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通2012 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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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09〕96号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黔人社厅通?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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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08?37号)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今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实际,现就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职位
(一)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生)应届和往届毕业的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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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下同)统招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担任
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黔人通〔2007〕116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
黔晟国资董〔2012〕5号
黔晟国资董〔2012〕5号
关于印发《省黔晟国资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公司经营管理层、监管企业、各部门:
《省黔晟国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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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 董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省黔晟国资公司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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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黔晟国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简称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三户资产公司改革方案》(黔府党〔2006〕21号)中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责的要求,出资人有关决议及规定和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或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公司
黔科通〔2009〕126号 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现将?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意见?(黔经贸技创〔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贵州省科技厅联合省经信
黔建房通55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6
合同编号: XC—ZF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毕节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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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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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商品房现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434号文件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434号文件
《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業務培訓教材——政策法規
貴州省建設廳招標通 434 號檔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 434 号文件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 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 记、招标备案。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 布招标公告外, 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434号文件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434号文件
《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業務培訓教材——政策法規
貴州省建設廳招標通 434 號檔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 434 号文件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 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 记、招标备案。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 布招标公告外, 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
黔建施通(2005)424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招待。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第三条 劳保费的收缴、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
黔安10号1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黔安[2010]10号
关于对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规定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有关部门签订的《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和省安委会下达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控制考核指标,为全面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11月22日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定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月15日组织考核组对九个地区和相关省直厅(局)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成立2010年度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孙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陈训华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
蒲建江 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省安全监管局(贵州
煤矿安监局)局长
成 员: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分组进行检查考核。
地区考核组:由省安委会《关于立即
黔府发〔2006〕45号 - 图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6〕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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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