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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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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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分等级服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677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公告第17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3 总则
通过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体现“质价相符”和“明明白白”消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标准可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规范服务行为的标准,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分类、分项、分级选择,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执行。
4.公共服务 4.1 接待
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分等级服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677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公告第17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3 总则
通过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体现“质价相符”和“明明白白”消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标准可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规范服务行为的标准,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分类、分项、分级选择,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执行。
4.公共服务 4.1 接待
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表情自然和蔼、亲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分等级服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677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公告第17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3 总则
通过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体现“质价相符”和“明明白白”消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标准可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规范服务行为的标准,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分类、分项、分级选择,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执行。
4.公共服务 4.1 接待
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表情自然和蔼、亲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编号:DB11/T 751-2010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0 年10 月1 日
2010 北京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
规定;4.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5.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7.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8.
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薛福志、艾白璐、王颖、王亚军、李旻、郑冰、魏宣、谢炜、周文、吴卫东、李维善、张乃魁、陈祖武、霍炜、贾光辉、许文良、张国安
审查专家:杨燕敏、邓俊、韩子忠、化向东、郭健、曹绍利、郑乐、徐平波、宋宝程、闫耘、蔡玲玲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基本规定 (3)
4 住宅物
DB32 T 1267-2008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0 ICS 93.010 P 55 备案号:23674-2008 DB32/T 1267—2008 Specifications on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for hydraulic engineering
DB32 标准 江苏省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2008-10-30发布 2008-12-3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2/T 1267—2008
前 言
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黄海田、蒋建云、顾文菊、樊志远、肖志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其 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 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 社会 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KH*2〗
〖JZ〗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 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