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财字20023号废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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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财字(2002)3号
第28页房产测绘价格
测 绘
程 产 品
国家测绘局 颁布
二○○二年一月
价 格
工
目 录
(一)说 明 ???????????????????????????????????????????????????????(2) (二)大地测量 ???????????????????????????????????????????????????????(5)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11) (四)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18) (五)地图编制 ????????????????????????????????????????????????????????(19) (六)地图数字化 ???????????????????????????????????????????????????????(23) (七)数字化数据入库 ???????????????????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3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国家测绘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测 绘 程 产 品
国家测绘局 颁布
二○○二年一月
价 格
见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文
工 目 录
(一)说 明 ???????????????????????????????????????????????????????(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实用标准(完整版)
实用文案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项目:大地测量
计 量 产品名称 单 位 一、大地测量 (一)三角、导线测 量 高杆,确定标价格,三、 1、标石选埋 低型标 高和标石类四等选埋 视,竖旗或立二等选埋 点位,检查通列为一、 Ⅰ Ⅱ Ⅲ 价 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 明 单位:元
1.选点:选定1.本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实用标准(完整版)
实用文案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项目:大地测量
计 量 产品名称 单 位 一、大地测量 (一)三角、导线测 量 高杆,确定标价格,三、 1、标石选埋 低型标 高和标石类四等选埋 视,竖旗或立二等选埋 点位,检查通列为一、 Ⅰ Ⅱ Ⅲ 价 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 明 单位:元
1.选点:选定1.本
江财字〔2009〕49号
江财字?2009?49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
分配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 1 —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基层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校内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二)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校内津贴分配津贴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突出贡献导向原则。
(三)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三支队伍平衡。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校内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
学校根据审定的年度津贴总额按一定的比例切块分配给教学单位(2009年核定的金额为4300万元,今后视学校财力
— 2 —
情况变动
财预〔2002〕58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财企16号文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
渝财建71号
渝财建[2003]7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
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计委,建设单位:
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是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试点推行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下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文),要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并通过招标选择代理机构和确定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建[2003]247号),结合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实际,经研究,现就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确定,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代理费数额可以作为评标选择代理机构的内容。
二、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建设管理代理费或取费率不能超过以下限额: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1001-5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5001-10
中国石化财349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生产费用由集团公司相关直属企业、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公司所属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直接提取和使用。
1.2 各企业就中国境内相关业务按照以下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2.1 油气田勘探、开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1.1 石油,每吨原油17元。
1.2.1.2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1.2.1.3 卤盐矿、地热、温泉等地下非金属矿山按每吨4元,若属于露天矿山按每吨2元。
1.2.1.4 物探业务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1.2.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2.1 石油工程(不包括物探)业务为2.5%。 1.2.2.2 石油化工工程(炼化工程)业务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
财建312号1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
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土资源部(章)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
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