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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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 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
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 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
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
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
d.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 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
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1. 有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 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 公司股份
第七节 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 公司困境 第九节 公司解散
第一节 导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 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设立公司的义务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 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
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 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
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
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
d.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 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
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1. 有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趋势
从日本经验看新公司法实行中的疑难问题
报告人:吴建斌 主持人:顾功耘 记录人:李诗鸿、孙溪 时间:2007年12月18日 地点:交谊楼报告厅二楼
顾功耘:同学们,今天是我们公司法律论坛的第二讲,我们请到了南京大学的吴建斌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从日本经验看新公司法施行中的疑难问题》。吴建斌教授早年两次到访日本,学习公司法,他对公司法的研究应当说是相当深入的。吴教授现在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商法公司法的教学,他对日本的商法和公司法都有很深入的研究,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吴教授。
吴建斌:同学们,晚上好!我来自南京大学,今天受到顾校长的邀请,有幸和贵校的同学老师一起参与交流,我首先感谢顾校长的邀请,其次感谢在座的各位老师同学的参与。今天的题目是《从日本的经验看新公司法实行中的疑难问题》。我的基本思路是准备从比较法的角度,选择我们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到现在约两年时间段内,在新《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甚至选择法官基于新公司法的新规定作出的裁判、裁决的案件,看法院、法官在对新《公司法》的理解过程中出现哪些问题,有哪些争议。
我讲演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几个方面来讲:
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至第五部分我选择了四个案例。最后,第五部分
附录六本公司组织章程及开曼群岛公司法概要
22 1961 2008 4 23
1.
(a)
(b)
2.
2009 10 9
(a)
(i)
VI-1
(ii)
(iii)
(iv)
(v)
VI-2
(aa)
(bb)
(cc)
(dd)
VI-3
(ee) 5%
(ff)
(vi)
VI-4
(vii)
(aa)
(bb)
VI-5
(cc) (6)
(dd)
(ee)
(ff)
(viii)
(ix)
(x)
(30)
VI-6
(b)
(c)
(i)
(ii)
(iii)
(iv)
(v)
(d)
VI-7
(e)
(21) (10) (95%) (21) (10)
(15)
(f)
VI-8
(g)
(h)
(21)
VI-9
(i)
(21) (20)
(e)
(21) (10)
公司法资料
公司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财产的哪一部分?( B )
A.利润 B.资本公积金 C.法定公积金 D.任意公积金公司
2.资本三原则中不包括( B )原则。 A.资本维持原则 B.资本增值原则 C.资本不变原则 D.资本确定原则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是( D )。 A.20人 B.30人
C.40人 D.50人
4.下列选项中不是公司机关的是( D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清算机构
5.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经理 D.监事会
6.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D )
A.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D.丙以
新加坡公司法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 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 公司股份
第七节 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 公司困境 第九节 公司解散
第一节 导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 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设立公司的义务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关系最密切的两类利益群体,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和法律地位有着这充分的肯定,而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却缺乏积极有效的手段。基于此本文对在对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我过公司法对债权的现行保护制度,并对保护债权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论文,法人人格否认论文,信用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必要性论文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
公司法论文
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
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 债权人利益 保护 一、 新《公司法》修改背景
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
公司法习题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1、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 )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公告三次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予以满足,否则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3、刘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