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资产权 〔2006〕 6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六
年三月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
(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的企业国有产权,是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在省及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企业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9种情况待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9种情况待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六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区、部门和相关企业是否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以及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12年7月26日
1、产权的概念和基本属性是什么?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是包含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的一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基本属性主要有: (1)排他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产权排他性的典型诠译。产权的排他性包含着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明确所有者主体,即明确资产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等问题;其次是要明确所有者客体,即明确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是哪些产权和哪些权利。
(2)独立性。只要产权关系一确立,产权主体就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对产权的各项权利,谋求资产收益最大化,而不受同一产权上其他产权主体的随意干扰。
(3)可交易性。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手和让渡。“四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既可以整体交易,其中的任何一项或任意几项的组合也可以交易。产权交易性促使资源从低生产力所有者向高生产力所有者转移,为提高产权效率创造了条件。
(4)可分性。在市场经济中,单一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分离开来,并且可以落户在不同的产权主体手中。比如说某单位建有一个写字楼,这个楼的所有权是他的,但是他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
理暂行办法
陕国资产权发[2007]417号
来源:产权处 日期:2007-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 北交所网站 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鲁信产权发〔2005〕11号
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鲁财)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加入收藏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3月11日 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中 小】 【打
印】 共有评论0条
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新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题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被哪个文件取代
-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最新版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最新版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22最新修订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后替代规定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22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