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抵押权消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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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最新年文档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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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一、导言

被誉为“担保之王”的抵押制度在克服及预防信用危机、保障资金高效融通,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而抵押物转让制度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涉及了三方利益即抵押权人的债权、抵押人的财产处分权、第三人所代表的交易安全的平衡,因此合理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抵押制度保障资金流动功能得以发挥的关键所在。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规则,有学者认为该规定融合了法国法和日本民法的模式规则,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为主导、以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涤除权制度为补充的,既充分贯彻了“物尽其用”原则,又实现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制度规则的最优组合。[1]但也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2]。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各地法院有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主要为不动产)转让的案例[3]进行了梳理,分别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角度进行体系化解读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

二、物权法第191条的司法适用现状考察

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实际实际可以分为抵押物转让

合同和抵押物物权变动两个部分。对抵押人未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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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

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

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

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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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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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

《物权法》第20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所称抵押权行使期间或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是否因此消灭?还是抵押权不消灭,抵押人仅可对抵押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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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表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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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MPA教育中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一、概念定义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

(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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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MPA教育中心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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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声明人(抵押权人):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内容:

因申请人 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并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经于 年 月 日以房产证号为 ( 全部抵押物的证号 )的 个房地产(抵押物)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主债权,设立了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现声明人同意申请注销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声明人均知悉,若注销该抵押权,可能对声明人不利,损害声明人利益,但抵押权人仍然要求放弃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

声明人保证:声明人向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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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声明人(抵押权人):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内容:

因申请人 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并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经于 年 月 日以房产证号为 ( 全部抵押物的证号 )的 个房地产(抵押物)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主债权,设立了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现声明人同意申请注销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声明人均知悉,若注销该抵押权,可能对声明人不利,损害声明人利益,但抵押权人仍然要求放弃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

声明人保证:声明人向

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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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2020-01

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Standard version of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第 1 页共 10 页

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经协

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

不动产: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

乙方还清贷款本息前,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第 2 页共 10 页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元整,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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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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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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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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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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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单位对不动产权利人 (身份证号为 )坐落于 的不动产(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为 )因:

□遗失 □破损、污损 □填制错误 □房地或权利人信息变更 前往你中心申请不动产□补/换证登记□变更登记事宜已明确知悉;对由此导致“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涉及抵押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明确知晓。

基于以上事实,同意贵单位为其办理以下不动产登记: □补/换证登记 □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

为使你中心能完整补录登记簿,并且避免抵押人再次抵押该不动产,保障我单位抵押权利,现提供该不动产抵押信息如下:

房屋他项权证号: 抵押方式: 抵押权人: 营业执照号: 抵押金额: 债务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盖章)

年月日

注:以上空白处信息需机打,手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