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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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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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3.30

【案件字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从重累犯考验期假释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8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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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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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8)

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威胁内容分限于对被害人从身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予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贩运勿所有人、保管人本人。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身被害人口头提出。

第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第五,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要在将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

第六,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如财产继承权;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第七,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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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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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作者:尹君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

【摘要】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在对理论上存在的几种不同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论述了“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依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关键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犯;组织行为实施完毕

背景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组织甲乙丙三人意图乘船偷渡前往韩国,在前往港口乘船的途中,因被他人举报而抓获。王某的行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疑问,但该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则存在争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结合背景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一、几种不同的观点

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被组织者是否偷越成功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如果被组织者在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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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摘要:本文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深入解析“失火罪”与“放火罪”,并通过实例直观反映区别两者的难点,在实际办案中给监督人员以理论指导。 关键词:放火、失火、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监督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这就决定了消防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执法。但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具有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侦查权,而“放火罪”则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准确把握“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对确定火灾事故案件的管辖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对“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做简要解析:

1 “失火罪”与“放火罪”犯罪客体的共同性

1.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怎样的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失火罪”与“放火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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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犯罪,刑法学界形成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对复杂客体的类型还没有形成准确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虽然作为特别犯罪从诈骗罪中已经分离出来,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仍是公私财产权,从这一基点出发,得出结论是没有必要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并规定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有学者则赞成把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公私财产权,合同诈骗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能被诈骗罪所包容。笔者也同意后一种观点,公私财产权具有分散性是可分的,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不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私财产权形成侵害。但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可分性,不可以把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简单的分割,认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这种侵害是对市场经济整体秩序的侵害,在经济活动中会造成连锁的反应,特别是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市场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社会运转中形成完整的经济链条,一个环节出现差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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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3.16

【案件字号】(2016)甘10刑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瑛范春王微

【审理法官】李瑛范春王微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明知从重累犯五年以内数罪并罚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取保候审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前科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甘10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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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7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逮捕,2015年12月3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刑诉论文)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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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撰写的论文,未发表。

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

在职法律硕士双休日班 学号:

在现代社会上有观点说应该“因罪定刑”,也有观点说应该”以刑制罪”。我认为“因罪定刑”更符合现代法制发展的脉络。以下我就我的观点进行阐述。

我认为“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孰优孰劣的讨论,其核心主要是对刑事责任承担即”罪”于”刑”之间关系的一种讨论。而对两者的讨论就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罪”与“刑”两者间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罪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法律对罪”与”刑”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决定的。因此我认为,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就要明确统治阶级制定刑罚的目的和惩治的对象是什么。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惩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又指的是统治阶级所确认 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要真正调整好好“罪”与“刑”的关系,就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来着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刑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调整“罪”与“刑”相适应原则时,就要把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现实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分子责任大小和对其实施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从其对

(刑诉论文)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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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撰写的论文,未发表。

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

在职法律硕士双休日班 学号:

在现代社会上有观点说应该“因罪定刑”,也有观点说应该”以刑制罪”。我认为“因罪定刑”更符合现代法制发展的脉络。以下我就我的观点进行阐述。

我认为“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孰优孰劣的讨论,其核心主要是对刑事责任承担即”罪”于”刑”之间关系的一种讨论。而对两者的讨论就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罪”与“刑”两者间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罪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法律对罪”与”刑”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决定的。因此我认为,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就要明确统治阶级制定刑罚的目的和惩治的对象是什么。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惩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又指的是统治阶级所确认 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要真正调整好好“罪”与“刑”的关系,就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来着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刑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调整“罪”与“刑”相适应原则时,就要把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现实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分子责任大小和对其实施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从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