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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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技术管理规范
掘进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 掘进技术管理 第一节 掘进技术管理责任制
第1条 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第2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技术管理制度
⑴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落实制度;⑵巷道矿压观测与分析制度;⑶重大隐患排查制度;⑷掘进通防管理制度等。
2、现场管理制度
⑴巷道开、竣工管理制度;⑵现场交接班制度;⑶巷道工程质量管理制度;⑷巷道维护制度;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⑹特殊地点管理制度;⑺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⑻通防设施管理制度;⑼事故分析制度。按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分析并落实责任。
第3条 要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及动态全面排查顶板管理重大隐患并进行安全评价,建立专门的隐患排查台帐,按重点排查内容逐项落实排查人、排查地点、整改负责人,整改工作量、整改完成时间、采取的安全整治措施,并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节 作业规程、补充措施
第4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
第5条 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1、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2、经新疆煤炭设计院审批的采区设计方案; 3、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延深或改扩建设计; 4、相似条件巷道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 5、《煤矿安全规程
乐山市技术管理规范提炼
乐山市技术管理规范
1.居住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项目报批时不得修建商业;居住用地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配套建设商业设施时,商业建筑宜独立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采用底商形式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位于自建还房小区外围的底商建
筑,商业不得超过15%。
2. 表3-1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 建 筑 形 式 低层住宅 居住用地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商业建筑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 地 商务建筑(商业、办公等综合) 多 层 高 层 多 层 高 层 建筑密度(%) ≤40 ≤30 ≤20 ≤55 ≤40 ≤45 ≤35 ≤35 ≤35 ≤30 ≤30 ≤30 ≤45 ≤30 ≥60 ≥60 ≥60 ≥60 容积率 ≥1.0且≤1.2 >1.2且≤1.7 >1.7且≤3.0 ≤2.0 ≤4.0 ≤2.0 ≤4.0 ≤1.5 ≥1.2且≤1.8 ≤3.0 ≤1.2 ≤2.5 ≤1.5 ≤2.5 ≥1.0且≤3.0 ≥1.0且≤2.5 ≥1.0且≤2.0 ≥1.0且≤2.0 绿地率(%) ≥30 ≥30 ≥35 ≥15 ≥25 ≥25 ≥30 ≥30 ≥30 ≥3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脊柱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专科病房。每年收治脊柱疾病患者不少于200例,完成脊柱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2)有满足开展脊柱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胸外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脊柱内镜麻醉必须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脊柱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专科病房。每年收治脊柱疾病患者不少于200例,完成脊柱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2)有满足开展脊柱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胸外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脊柱内镜麻醉必须
地测技术管理规范(08终稿)
地测技术管理规范目录
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2 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规范 …………………………………………21 煤矿测量工作规范 ………………………………………………24 矿井资源储量及“三个煤量”管理规范 ………………………29 图形工作站管理规范 ……………………………………………33 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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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和《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各生产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矿井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狠抓预测预报、科技攻关、治理整改“三个环节”,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领导及
14 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鼻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鼻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为在鼻内镜下进行的有创操作,包括鼻内镜下鼻腔鼻窦手术、鼻内镜下颅底相关手术及鼻眼相关疾病手术等。不包括鼻内镜下的无创性检查操作。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耳鼻咽喉科。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有满足鼻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鼻科内镜诊疗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4.设有影像科、检验科等医
江苏省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省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 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是指采用自体组织移植再造出受损器官的部分或者全部形态,并具有一定功能,达到“修残补缺”等目的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及以上级别整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每年可完成面部及躯体缺损重建手术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备案号J973-2010 2010.01.08发布 2010.07.01实施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技术管理。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检测试验 inspection and testing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过程。
2.0.2 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
为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3 企业试验室 in-house testing laboratory
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为控制施工质量而开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