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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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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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则通第一 导论章民法的 源: 民起法源于起罗马的古民市。 民法法概念的和征特选择题( 民)是调法整等平主体从在民事事动中发活的财生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产律规法范的总。称特征其: 是权有利 法2)是法私 )是实体3法 4)民法规范大多任为性规意,兼范有强行规性范形式 义意的上民法:指经仅过统编系的纂民法典实质意 上义民的:包法民括法则、民法典通和公司法 法的渊源:民就指是民法的具表体形式现。包制定含和非法制定两法种型。 类制其法定的渊源要主有1:)律法 )2政法规行 )3地方法性规 )4高人最法民的院导性指件文我 国事立民的现法状(掉略 民法的解释()析辨:主体点、程序目的)、民法 的释解:是指一 的定解释主运用体一的方法定和则原遵循并法定权的限和序探求程事民法律规的范义含,确 定内其容行 的为活和动的过。(选程择点主:体、序、程目的)其方主要有:法 123 文义解:又释称理解释,文是根据事法民律规范所使中用文字的字的意义进行解释的方面。法 系解体释是根据民事法:规律范在律法体系中位的,即与其他置法律范规的联关确定,其义和内含容解释方的。 法史解历释又称立法解:释法,意解,是释据根通过求探立法者制在民事法律规范定的立时法图进意民法行释的方解

民法通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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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重点修订部分作简要梳理与解读,仅供各位大虾参考。 一、《民法总则》修订梳理 (一)第一章 基本规定

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

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 自然人

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

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

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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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等。 制定本法。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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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文加司法解释)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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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59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59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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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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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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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百科名片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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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编辑本段]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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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民法通则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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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学习心得

1,民法是观察世界的一副眼镜

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其包含了现实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但是,民法只是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反映。他就像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精心编制打造的一副眼镜,利用这幅眼镜来解剖,条分缕析人类社会中千姿百态的社会关系。他有点像医生的显微镜,从混沌的社会现象里区分出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等等

2,是社会孕育了民法,还是民法塑造了社会?

民法中许多的社会规范都是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惯例的发现、总结和加以保护。民法的法律工作者更像是一个社会关系的发现者,而非创造者。因此民法只是社会孕育的事物,立法者只是这个事物的接生婆罢了。但民法的诞生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发挥起巨大而深刻的塑造作用。尤其是一些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形态有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的作用。这也许就是马克思主义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关系吧。在这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社会孕育民法,民法塑造社会将是一个运作剧烈的矛盾。

3,民法是符合时代需求的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何为市民社会?黑格尔说,市民就是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