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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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文〔2009〕3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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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水利、交通以及由市政府指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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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的和持续性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遏制舞弊行为,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跟踪审计应当以促进和提高建设单位有效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为基本职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决策、执行、管理行为。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2月2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2月24
公司六大专业管理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 (试行) 1、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招标文 件(示范稿) 1、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
2、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 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 准实施组织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确保工程质量, 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 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 按期交付使用。 (目标控制) 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 履约保证
3、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 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 项目管理 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 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 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赔偿违约损失, 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 建管理费之和: (十院幕墙变更案例) (使用人经常会提出增加内容、提高档次,如何应对) 前期报批管理 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2月2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2月24
公司六大专业管理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 (试行) 1、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招标文 件(示范稿) 1、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
2、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 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 准实施组织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确保工程质量, 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 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 按期交付使用。 (目标控制) 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 履约保证
3、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 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 项目管理 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 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 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赔偿违约损失, 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 建管理费之和: (十院幕墙变更案例) (使用人经常会提出增加内容、提高档次,如何应对) 前期报批管理 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
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流程四-3-2
项目建设实施 投资管理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流程工作流程 代建人工作要求
研究投资目标
进行投资项目分析、认证、并按投资构成、子项目和时间进度分解投资目标
确定资金使用计划
按子项目和时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 横道图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督促项目监理部审核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 实施
分析主要技术方案 和技术经济
根据技术方案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果,督促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挖潜,修改或 变更设计
审核已完工程实物量
督促并配合项目监理部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实物量,判断投资、进 度和质量目标的协调程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并 合理确定工程进度款
审核已完工程结算单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施工合同,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结算 单,去除不合理部分,确定已完工程结算单。同时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文件,签证认可合理部分
比较实际投资与计划投 资并进行投资跟踪控制
分析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是否存在偏差,分析投资偏差的原因,采取措施纠 正偏差,并对未完工程投资进行预测
调整投资目标
根据项目投资控制情况,提出投资目标调整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
开福区政府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篇 开福区政府基本建设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办事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由区属项目主管单位、临时建设单位及区级下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5、融资性资金;
6、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7、其他用于区域建设并由财政今后回购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及相关配套项目的新建、改扩、扩建、维护改造的工程。
第四条 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主管单位与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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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机构,即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项目经办人配合该专门人员工作。
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第二章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机构,即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项目经办人配合该专门人员工作。
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