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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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 2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
105-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2008年1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2009年4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约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2009年02月01日 15时51分 328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公安安全
“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2009年02月01日 15时51分 328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公安安全
“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洪财企[2012]22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财企[2012]22号)
各县(区)财政局、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对2009年下发的《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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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篇一: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01-13 16:03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 么? 答: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适用《条例》。《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 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 国家对涉及烟花爆竹的哪些活动实施行 政许可? 答: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 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哪些人员需要经过 培训、考核?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 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 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
件?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 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