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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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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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

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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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09)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

无效担保民间借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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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民间借贷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

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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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北京市人,×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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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上诉答辩状范文两篇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其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日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称证人xx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大门时是跟着人过的,没有车的证言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时前面过了一辆三轮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是明显不合情理的。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轮车、自行车我们也都习惯称其为车,证人证言中所表述的没有车,应理解为没有机动车以及三轮车和自行车。而且,如果没有车辆经过,答辩人大门口的电动栏杆也不会升起。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证人xx的证言与上诉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证,是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xx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请走侧门”警示标识早已设立,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没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谬。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正式本着“司法为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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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的思想,确保本案的审判能够公平公正。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认法院的实地勘察,是对法院乃至法律的极大不尊重。并且一审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结论作为证据,而仅仅是确认答辩人所提供的厂区西门照片证

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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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

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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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鄞州市XX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某省海州市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因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诉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现进行答辩如下:

1、原告认为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然而在诉状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美蓝图”三字在鄞州地区内为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而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我公司与2006年2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鄞州市美图蓝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美蓝图”,届时,原告并没有什么知名度,我方根本不可能有借用其影响力一说;最后,至于我方和原告方在更改名称后仍用原名称和原告往来一事,只是为了让原告方好加以区分,以免弄混

反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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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邹文、王黎明、彭娟、黄玉、王晴、冯严宝、荣香玲、万燕、杜早良、周灿、戴继芬、庄洪波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长沙雄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海南广安物业发展公司长沙公司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之反诉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并未拖欠综合管理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三个季度的缴费时间应理解为2011年11月25日之前

关于管理费的缴纳时间,《长沙流行前线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为:“每三个月未的25日前”。从其字面意义来看,“三个月未”根本无从理解;即便是把“未”字理解为“末”,由于第三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横跨10月和11月,也可以将其理解为11月25日前。由于该条系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被答辩人的解释。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解约通知是在11月23日发出的,因此,不能认定答辩人拖欠了综合管理费。

2.被答辩人没有将管理费计算结果通知答辩人

关于管理费的缴纳程序,租赁合同第3.1条还规定:“第一个合同年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综合管理费,以后根据甲方确定的收费的标准计算乙方所租赁商铺综合管理费”。从其文义来看,可以理解为:在缴纳综合管理费之前

答辩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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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 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梁忠兴 厂长

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 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

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04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0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

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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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X X厂工人,住X X县X X镇东大街14号。

因原告郭东民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年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心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答辩人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答辩人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他家的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