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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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XX街道办事处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复函
XX街道办事处关于
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复函
XX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新检发建?2012?3号检察建议书函告我街道,已收悉。接到该建议书后,我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街道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贵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街道直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干部和村干部的法制意识。针对我街道曾存在的个别村干部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
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贵院的建议,针对本街道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号 案由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检 立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涉嫌______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__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2月23日 [2010]高检诉发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 图文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兴县监察局 长兴县公安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审计局文件 长兴县建设局 长兴县水利局 长兴县交通局 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长招办[2008]2号
关于印发《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
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招投标中心制定了《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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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县招管办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七个业务科室及政治处、办公室。检察机关是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1 、控申科、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格式和样本
人民检察院
1.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 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 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 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 / 2
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 / 2
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一、收押检察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二、出所检察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