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查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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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法律文书表格word版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线索来源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发生
地
线索内容
经办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涉
嫌违反了 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根据 填写责令停止依据的法律
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
1.对违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 2.对违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实际控制、平整场地、动工建设等。
3.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5.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6.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
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
2019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b5E2RGbCAP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p1EanqFDPw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点击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交巡警部门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
第二章
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及文书
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
立案 调查取证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和查封、扣押
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与中止、终结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与归档 附则
— 1 —
总则 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和要求)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理原则。查处违法建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程序
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及文书
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
立案 调查取证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和查封、扣押
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与中止、终结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与归档 附则
— 1 —
总则 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和要求)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理原则。查处违法建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程序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旅管理发(1990)260号 【发布日期】1990-12-05 【生效日期】1990-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旅行社 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的通知
旅管理发 (199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审计局:
《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已经今年价格、审计会议多次讨论后,并经商国家审计署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正式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1.不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降低或变相降低旅游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合同而减收房费或少收订房手续费的;
3.违反《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的各项规定,变相降低对外报价的; 4.违反《鼓励海外客户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自订一套优惠措施的;
5.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收取人民币,不依照固定汇率算收美元、日元、港
近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段时间以来,我区先后以前川地区、南部经济发展带的重点建设工程和旧城改造等区域为重点,继续保持大拆违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有效地开展长效控管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物245处,累计面积达89991.97㎡,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同时,按照市控查违协调办的部署,在全区展开了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清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1、加力度,上措施,顺利推进前川市政广场建设工程
前川市政广场位于黄陂大道以南、区政府对面,占地面积 135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是黄陂区第二届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目前正处于建设初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前川街牵头,区城管、国土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增加20人的巡查控管队伍,抓积极好日常的控违查违工作。尤其是认真制定了“五一”和端午节期间巡查控管工作方案,力争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针对年初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区人民政府果断组织2次集中大拆违行动。由前川街和区城管、规划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协助执法,出动了拆违机械(挖掘机)1台,民工60人,共对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案卷
案卷封面:
安全生产违法案卷
案 名 案 号 案 由 违法单位或公民 ( )安监管案[ ] 号 承办人 受理日期 处罚程序 结案日期 处理情况 复议诉讼情况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卷内页数 共 页 归档号 保存期限
1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备注:说明是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
﹝ ﹞ 号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 报 人 姓 名 单 位 住 址 接报人 受理人 电 话 举 报 内 容 承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查处 结果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 )安监立〔 〕 号
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总结
佳木斯市教育局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总结
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佳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将查处工作重点确定为民办学前教育市场,出台了《佳木斯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佳政发[2011]33号),《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限期整改不合格幼儿园,大力宣传示范幼儿园,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筹规划、堵疏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出、整改与清理并举的方针,对辖区内举办的幼儿园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卫生保健条件并达到相关安全管理标准的未办证幼儿园,按程序办证,规范管理;将生源少、办园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幼
儿园与规模较大、符合办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