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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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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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9.1固体废物种类、来源与性质分析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烟气处理系统收集的粉尘(飞灰)、生活垃圾、污泥、活性碳废包装袋、废活性碳、锅炉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废布袋、失效滤芯和吸附材料等。

(1)金属废物

本项目的金属废物来源于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后的炉渣通过出渣机、经过振动输送带、再经过金属磁选机分离出金属,主要成分为废铁及废铝等,属一般固体废物。

(2)炉渣

垃圾焚烧后炉底排出的残渣,炉渣经出渣机出炉即以水冷,磁选分离出金属后,送至主厂房外的渣场。炉渣的主要成份是硅、钙、铝、铁、锰、钠、磷的氧化物以及废金属,属一般固体废物。

(3)飞灰

飞灰主要来自反应塔的排出物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其主要成分为CaCL2、CaSO3、SiO2、CaO、Al2O3、Fe2O3等,另外还有少量的 Hg、Pb、Cr、Ge、Mn、Zn、Mg等重金属和微量的二噁英等有毒有机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飞灰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8,废物代码为772-002-18),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达到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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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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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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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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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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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固体废物的来源与分类

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治愈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一、 固体废物来源

固体废物来自人类的许多环节,主要包括生产过程和生活活动的一些环节。

二、 固体废物分类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按其污染特性科分为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按废物来源又可分为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固体。

1、城市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市政建设与维护、机关办公等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其主要包括厨余物、庭院废物、废纸、废塑料、废物质、废金属、废玻璃陶瓷碎片、砖瓦渣土以及废家具、废旧电器等。

(2)城建渣土。包括废砖瓦、碎石、渣土、混凝土碎块(板)等。

(3)商业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各种废旧的包装材料,丢弃的主、副食品等。 (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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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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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第五章固体废物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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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固体废物与环境

2013-7-27

教学目的、要求固体废物日益成为环境的突出问题之 一,学习本章掌握固体废物分类、危害, 城市垃圾的利用与治理。

2013-7-27

教学重点: 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分类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资源化处理教学难点: 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资源化处理3

2013-7-27

第五章 固体废物与环境第一节 固体废物的概述第二节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资源化

2013-7-27

第一节 固体废物的概述一、定义 1. 定义: 相对性

“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2013-7-27 5

二、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分类(一)按性质分类 无机废物和有机废物 (二)按危害状况分类 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 (三)按来源分类 矿业、工业、农业、放射性和城市垃圾2013-7-27 6

2013-7-27

三、固体废物的污染途径及危害

2013-7-27

(二)危害 1. 2. 3. 4. 5. 6. 侵占土地,造成资源浪费 污染土壤 污染水体 污染大气 影响环境卫生 有害固体废物泛滥

2013-7-27

我国关于固体废物防治的法律 和标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 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四章 固体废物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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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 四 章

固体废物分选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四章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固体废物分选筛 分 重力分选 磁力分选 电力分选 浮 选

其他分选工艺 分选回收工艺系统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一节

一、筛分基本理论 (一)、筛分原理物料与筛面之间保持适当的相对运动筛面 筛面

物料分层

实现粗细物料的分离筛面 筛面

细粒透筛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一)、筛分原理粒度小于筛孔尺寸的颗粒:易筛粒: 粒度小于筛孔尺寸3/4的颗粒

难筛粒:

粒度大于筛孔尺寸3/4的颗粒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二)、筛分效率实际得到的筛下产品重量

筛分效率=入筛废物中小于筛孔尺寸的细粒物料重量

E ——筛分效率,%

式中:

Q ——入筛固体废物重量 Q1——筛下产品重量 a ——入筛固体废物中小于筛孔的细粒含量,%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a:入筛废物中小于筛孔的细

1)入筛的固体废物重量:Q = Q1 + Q2 (4-2)

粒含量,%

θ:筛上产品中小于筛孔的细粒含量,%

2)固体废物中小于筛孔 尺寸的细粒重量: Q a= Q1 β+ Q2θ (4-3) 将(4-2)代入式(4-3):

(α-θ)Q Q1= β-αβ :筛下产品中小于筛孔的细粒含量,%

固体废物处理处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四章 固体废物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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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 四 章

固体废物分选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四章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固体废物分选筛 分 重力分选 磁力分选 电力分选 浮 选

其他分选工艺 分选回收工艺系统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第一节

一、筛分基本理论 (一)、筛分原理物料与筛面之间保持适当的相对运动筛面 筛面

物料分层

实现粗细物料的分离筛面 筛面

细粒透筛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一)、筛分原理粒度小于筛孔尺寸的颗粒:易筛粒: 粒度小于筛孔尺寸3/4的颗粒

难筛粒:

粒度大于筛孔尺寸3/4的颗粒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二)、筛分效率实际得到的筛下产品重量

筛分效率=入筛废物中小于筛孔尺寸的细粒物料重量

E ——筛分效率,%

式中:

Q ——入筛固体废物重量 Q1——筛下产品重量 a ——入筛固体废物中小于筛孔的细粒含量,%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a:入筛废物中小于筛孔的细

1)入筛的固体废物重量:Q = Q1 + Q2 (4-2)

粒含量,%

θ:筛上产品中小于筛孔的细粒含量,%

2)固体废物中小于筛孔 尺寸的细粒重量: Q a= Q1 β+ Q2θ (4-3) 将(4-2)代入式(4-3):

(α-θ)Q Q1= β-αβ :筛下产品中小于筛孔的细粒含量,%

固体废物处理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工作流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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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工作流程 一、登记单位提出登记复核申请

1、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生产、使用、储存)(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登记证到期(有效期三年)时,提前3个月向省登记办提出登记复核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资料下载登记复核申请书.doc)并传真到省登记办。

2、省登记办和国家登记中心接到相关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解除该登记单位的登记提交。登记单位可自行登陆国家登记中心网站(www.nrcc.com.cn)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输入首次登记时经省登记办审核批准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正确填写右边随机生成的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登记单位版登记系统。如遗忘用户名或密码,需提出取回用户名和密码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资料下载处可下载申请表)并留下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传真到省登记办,经省登记办对其基本资料的核对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其用户名和密码。登记单位登录登记系统后更新单位信息、化学品信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资料,确认资料无误后点击“保存”和“提交”。

二、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审核

省登记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单位重新提交的网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