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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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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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职工姓名 配偶姓名 婴儿出生日期 独生子女证编号 出生证编号 企业上年月 人均缴费工 资 性别 配偶身份证 号码
单位代码:是否农民工 身份证号码 产假天数 生育证编码 结婚证编号 失业证编号
生育类别:顺产( 剖宫产( 流产( ) ) )
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结扎( 上环( 其他( ) ) )
胎儿数 产后情况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其中 男职工
合计拨付金额:
万
仟社 保 业 务 科 室 意 见
佰
拾经办:
元
角社 保 机 构 领 导 意 见
分整(¥分管副局长: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审核:
局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单号: 单位金额:元
其中活胎数
健康( ) 生育医疗费
死亡( ) 计划生育医疗费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定
经审定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为 ¥ 元
年
月
日
省社保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遇申报审批表
表单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可编辑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退休资格条件
(一)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
(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正常退休工龄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知识简介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知识简介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编印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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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 (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
★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2.5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0.9元/吨公里×30公里)。 ★崇明县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0.90元。(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2.5元。)卸点处置费为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0.90元。
★黄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