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投资者、了解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为基础,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公司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公司总部及各证券营业部实施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第三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公司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公司总部及各证券营业部实施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第三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投资者、了解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为基础,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带答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测试
分公司名称:营业部名称:姓名: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 A 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书面形式 B、电子邮件 C、电话 D、以上均可
2、经营机构应当 B 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不定期
3、下列(C)不属于《办法》约定的金融资产的范畴?
A、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 B、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C、银行贷款、融资融券份额
D、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
4、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下列(D)不属于应当告知的信息? A、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及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B、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C、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
-1-
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doc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
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及参与机构根据本规则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产品风险揭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参与机构是指经本中心认可,代理销售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的挂牌产品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挂牌产品认购、交易,应当熟悉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定,了解挂牌产品风险特征,根据自身投资偏好确定投资标的,客观评估自身的经济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产品认购、交易。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投资者,为本中心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经本中心同意,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上述机构投资者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在中国证券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