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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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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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版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体例、条目和内容方面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设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七十四条。《条例》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设置了大量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细化了保护主体及责任,注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未成年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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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一直是未成年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生效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相关规定却相当混乱,甚至互相矛盾。笔者在分析现有生效法律的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规定以及目前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的基础上,对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 询问 讯问 冲突 监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

[①]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集证据,核对证据,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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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询问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询问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 其中刑事诉讼中的询问是指是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行为。 [②]

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则指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

违法嫌疑人和证人、受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

未成年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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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一直是未成年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生效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相关规定却相当混乱,甚至互相矛盾。笔者在分析现有生效法律的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规定以及目前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的基础上,对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 询问 讯问 冲突 监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

[①]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集证据,核对证据,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询问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询问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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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刑事诉讼中的询问是指是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行为。 [②]

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则指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

违法嫌疑人和证人、受害人调查了解案

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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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

来源:作者:日期:09-12-10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特点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作了这样的表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

表意见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未成年人盗窃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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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量刑

盗窃,数额,罚金,情节,应当,判处未成年人盗窃金额数千元如何判刑?17岁。犯盗窃罪。价值5000元。现已被取保后审。不是主犯。要是开庭会怎么判?律师回复解答:你可以了解一下当地盗窃罪起刑金额,5000元是肯定高于起刑金额了,判刑是肯定的了。若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上你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手册,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施行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照一般经验,取保候审的能够争取缓刑。根据本条手册,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⑴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手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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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有哪些?未成年如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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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有哪些?未成年如何诉讼?未成年犯罪诉讼流程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简介: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有哪些?未成年如何诉讼?未成年犯罪诉讼流程是什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正文:

概念解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和乙均为某校初三住校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乙叫了几名同学打了甲,后因值周教师赶来驱赶,乙声称放了学再继续,于是甲回到寝室将从同学丙处借来的匕首藏在身上。甲与乙再次发生争执,甲用匕首将乙的手臂划伤。由于甲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减轻处罚。且甲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赔偿了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的表现确有悔罪表现,将乙的手臂划伤系轻伤,

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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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如下内容:1、抚养与监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教育与安全保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

▲一、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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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 第三章 预防 第四章 矫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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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

未成年人怎样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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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怎样保护自己

(一)当自己独自在家时 1.遇到陌生人来访注意几点: ①先不要开门,并检查门是否锁好。 ②问来人是谁,来找谁,有什么事。

③无论来人是否说认识你的家人,而你并不认识来人,千万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更不可让他进来。告诉来人有什么事可以留言。 ④如果来人坚持不走,并以种种借口非要进门再说,请千万不要开门。必要的时候,可以打电话给邻居或派出所。

⑤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能先开门再问来人是谁。 2.有陌生人打来电话问父母的情况注意几点:

①首先问来电话的人是谁,有什么事。如果你并不认识来话人,请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

②如果来话人要你父母的电话、寻呼机、手机号码,请不要告诉他,你可以请来话人留下姓名、单位、电话及留言。

③对于陌生人打来的电话,你最好不要让对方知道只有你一人在家。

3.发现家中来了小偷注意几点:

①如果你在门外发现家里好像有人在偷东西,请不要大声喊叫,更不要冒然进屋。

②到同学或邻居家,把情况告诉大人们。如果证实家中确实来了小偷,应迅速拨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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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是:遇到情况不要害怕,不要慌,千万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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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始于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随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无不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于是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的监护是指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我国 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一、 我国监护制度的背景。

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但是在监护制度上我国采用的却是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而没有引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这些似乎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不符,但是,由于我国之前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很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是对发达国家的借鉴与继承,于是选择便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权已经是物是

人非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