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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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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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

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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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报表

表 1诊疗科目(请在口中划“√”)

申请医疗机构(加盖印章):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口01. 预防保健科 口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口02. 全科医疗科 口07.06 小儿肾病专业 口03. 内科 口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口03.01 呼吸内科专业 口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口03.02 消化内科专业 口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口03.03 神经内科专业 口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口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口07.11 小儿免疫专业 口03.05 血液内科专业 口07.12 其他 口03.06 肾病学专业 口08.小儿外科

口03.07 内分泌专业 口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口03.08 免疫学专业

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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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医疗机构申请体检诊疗科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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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体检诊疗科目审核表

雅安市卫生局制

表1-1 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口中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口01. 预防保健科 口06.妇女保健科

口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口02. 全科医疗科 口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口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口03.内科 口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口03.01呼吸内科专业 口03.02消化内科专业

口03.03神经内科专业

口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 口03.05血液内科专业 口03.06肾病学专业 口03.07内分泌专业 口03.08免疫学专业 口03.09变态反应专业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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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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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 9、名称、地址等不符合相应规定。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须申报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与布局平面图;

5、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人员需同时提交退休证及原单位不返聘证明原件、复印件; 6、医疗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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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特殊门诊和一般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可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四)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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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19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审查与管理 ................................ 2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13 第四章 附 则 .................................. 14

第 1 页 共 15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XX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查与管理

第四条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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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试用期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注:本表是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由聘用机构填写。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篇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兹聘任同志在我单位 科(室)从事护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 (单位盖章) 日

篇三: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证 明

申报放射诊疗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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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及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包括如下:

(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另附现场监测笔录。

(2)内部监测:每年指定专人对医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未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2、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4、正常使用的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