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问题探讨
“居住权问题探讨”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居住权问题探讨”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居住权问题探讨”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居住权问题
居住权问题
2002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该《草案》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学术界、实务界和民众围绕居住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立法机关最终放弃了该项制度,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将居住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予以规定。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
理论上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仅作为受遗赠人享受某种利益的事实,是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当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
1
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罗马法论述为:
居住权是受遗赠人终身享有的权利,不能将居住权赠与或转让他人,居住权不因未行使或人格减等而消灭;另外,享有居住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居所出租给他人。2
二、居住权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
法国民法比较完整地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由于受历史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空挂户口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现象,常常是因为入学、入托等原因,把户口迁往发达城市的亲戚家中,但常常是居住的,只是把户口挂在别人家。但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意义。
一、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现在全国都在清理空挂户,但是效果不佳。现在也指一些大学生毕业以后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将户口落在某地而人不在某地的情况。
而空挂户口,常常是没有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三、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空挂户口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现象,常常是因为入学、入托等原因,把户口迁往发达城市的亲戚家中,但常常是居住的,只是把户口挂在别人家。但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意义。
一、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现在全国都在清理空挂户,但是效果不佳。现在也指一些大学生毕业以后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将户口落在某地而人不在某地的情况。
而空挂户口,常常是没有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三、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答:《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在产权第二标题第二章第14章。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
有权按照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设立居留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留权合同。
居留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位置;(三)生活条件和要求;(四)居留权期限;(五)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中国网4月20日讯(记者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抵押制度本身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因此,自我国担保法颁布以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担保法》第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是否可以认为《担保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抵押制度本身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因此,自我国担保法颁布以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担保法》第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是否可以认为《担保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
居住建筑设计中的节能措施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居住建筑设计中的节能措施探讨
作者:王文婷 曹新茹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6年第15期
摘要:在节能居住建筑的施工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用符合条件的新技术和新材料,例如应用地源热泵节能技术和采用保温墙体等等,从而有效的提升工程的质量。这样,不仅能够让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还能够加快新技术研发的力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本文对居住建筑设计中的节能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居住建筑;设计;节能;措施
在能源消耗量日益增加的今天,作为建筑重要内容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对节约建筑能耗,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对周围环境、人们需求和建筑功能等方面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布局、体型、平面设计以及外围结构等方面采取节能措施,完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一、发展建筑节能的迫切性
1.冬寒夏热是中国气候的主要特点。我国属于夏热冬冷气候,我国的南方一年四季都湿度很大,而且夏季潮热,冬季阴冷,这种气候条件就会造成夏季空调的使用率高,冬季耗热量大。
大型居住区住宅外部空间设计探讨
规划与设计
大型居住区住宅外部空间设计探讨
——以河北霸州新城住宅区规划设计为例
马媛媛
摘 要:住宅的外部空间是其内部空间的延伸,是城市空间与住宅内部空间的“过渡空间”,联系着人与自然、社会的互动,集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于一体。本文从研究住宅的外部空间出发,分析总结其特征,以大型居住区规划为例,将两种设计理念进行比较,探讨住宅外部空间对居民公共生活的影响及规划空间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部空间;城市空间;特征;界面;住区规划
现代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是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出发,统一协调住区的内外环境,有益于住区及城市的多元化发展。外部环境与室内环境同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复合空间,包括空间形态、道路景观等方面要素。住宅外部环境已逐渐成为住区居住品质的重要标志,设计需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生态等因素来营造舒适、安全、便利、开放的现代城市居住区。本文所论述的住宅外部空间指的是居住区内部的公共空间,居民外部生活空间,即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及环境小品等组成的居住外部空间。
明确住区主要规划思想及环境氛围的表达,构筑符合居民思想、情感、意志的生活圈。规划布局符合地形条件,
住区外部环境与城市大环境和谐统一,以形成鲜明的区域特征。
著作权评估技术的探讨
著作权评估技术的探讨
【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在评估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无形资产评估时的特点,例如无形资产的独立性,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其本身的收益流入的量化也很难精确;也同时要考虑到著作权其自身的评估的特点,如著作权不仅有经济效益,同时还有社会效益。 我国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对于这项权利的忽视也使得著作权评估的实例和研究相对困难,本文基于著作权的特点、评估的方法的归纳,举出案例,来对著作权的评估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评估,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一、著作权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指出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著作权评估方法综述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农民三权问题
农民“三权”首入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热议
农民“三权”首入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热议农民财产权利保护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新华社记者 于文静、陈炜伟、樊曦、林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将这三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权利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尚属首次。代表委员认为,以如此明确坚决的态度、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农民权益,体现了政府的决心。当务之急是要让政策在基层得到切实落实。
捍卫农民权益的“保护伞”
“听到温总理说到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时,我真是发自内心地和代表们一起鼓掌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兴城市四家村党总支书记张文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激动。
一些代表和委员指出,近年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下,一些地方忽视农民利益,造成侵害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张文成列举说,一些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失去土地,却得不到合理补偿,或者补偿很低;有的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撤乡并镇,让农民“被上楼”,甚至以让农民进城为条件,要求他们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
与此同时,有的地方在处置农民集体资产及收益时不公开、不透明,也不时引发矛盾纠纷。个别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