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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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7〕6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68号)
时间:2017-08-07 字号:[ 大 中 小]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8月3日
附件1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
鲁价费发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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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一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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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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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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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鲁价费发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 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 (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压力容器检测费用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7〕301号
文件
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附件标准的原则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5〕42号文规 1
压力容器检测费用计算
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
陕价费调发16号
陕价费调发[1996]16号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
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1996]16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重新制定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印发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和《审计事务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请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1、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各事务所在承办会计咨询,查证业务,社会审计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外地来陕执业的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委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附件
湖南最新的行政收费标准
湖南质量技省术督监统系费标准表收执收单位湖:南省质技术量监局督系统质及技量监术授督站 序权 一号1 收项目 费量标计考准费核 量计准考标费 核⑴ 省市(州)⑵级 县级⑶ 每 6项0 030 150 书面复查0按量计考核 的2费%收0取 ,现复查场按计 标准考量核费 的05%取 按收量标计准核考 费准标取收每个 机 构个机构每每 个机构1500 10 00 60 0定型定、鉴样机试验(包 括准标物质定级鉴定检 )收费验标为每准个 系、每个品列的最 种收高费标,准具体按每 个系列还是每个品种按计费, 由费交单自位行选择 对 :象法计定量机、构 部门企事和单业位。 范围:立社建公会用计量 依JJF据0133计量《标 及部门、企事准单业标 考准规核》对 位范最计高标量 准申单位的计量请 准标配及套备、设环 对:法定象计量机构 、条境、人件员、 部门管企事业和单位范。 理制度等行进考 围核:建社会立用公计量标 及准门部企、业事 位单高计最标量 对象:申准请权授申请 的人同上 检验频 (次/率)年 计单位费 费标收准 元( )费收象对范和 围作工容内执收 部门各级 量技质监术 行政管理部督 备 门注2
量计标复准查核考
费项每
年四查
鲁价费发(2001)243号0分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
(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
(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
苏价费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苏价费[2006]136号
文件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对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
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
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
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
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
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
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
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
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
“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
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