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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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
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2.12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手术患者安全,根据河南省“三好一满意”活动暨“十大指标”宏观监管精神,结合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条款如下: 一、 术前评估与讨论制度
(一)患者病情评估管理制度 此项好像不全是术前评估制度
1.明确规定对患者进行评估工作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 护士,或者经医院授权的其他岗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
2、医院制定患者评估的项目、重点范围、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
3、患者评估的结果需要记录在住院病历中,用于指导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4、医院职能部门定期实施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管患者评估工作,对考核结果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保证医疗质量。
5、医师对接诊的每位患者都应进行病情评估。重点加强手术前、麻醉前、急危重患者的病情评估、危重病人营养评估、住院病人再评估、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 6、医师对门诊病人进行评估时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严格按照患者的病情作为制定下一步治疗的依据,严禁将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进行门诊观察治疗。假如门诊医生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根据《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范围
本镇持有公费医疗证的在职在编公务员、退休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退休人员。
二、报销管理办法
(一)门诊报销
1、门诊报销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起付线500元,退休人员每年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规定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在职人员10年以下工龄报销70%,10年至20年报销80%,20年至30年报销90%。30年以上及退休人员报销95%。
3、报销限额:30年以下工龄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30年以上工龄及退休人员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4、急诊就医:门诊急诊需加医院急诊章,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就医。
5、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职人员门诊,可在本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人员门诊可在居住地附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就医可选择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因公外出、探亲发生的门诊,可在就近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住院报销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报销起付线:在职、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1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根据《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范围
本镇持有公费医疗证的在职在编公务员、退休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退休人员。
二、报销管理办法
(一)门诊报销
1、门诊报销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起付线500元,退休人员每年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规定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在职人员10年以下工龄报销70%,10年至20年报销80%,20年至30年报销90%。30年以上及退休人员报销95%。
3、报销限额:30年以下工龄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30年以上工龄及退休人员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4、急诊就医:门诊急诊需加医院急诊章,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就医。
5、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职人员门诊,可在本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人员门诊可在居住地附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就医可选择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因公外出、探亲发生的门诊,可在就近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住院报销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报销起付线:在职、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1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市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市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提出申请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是省级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计划、标准及程序;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
1
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市级质控中心时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大全
篇一: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 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及质量评定标准细则
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及质量
评 定 标 准 细 则
湖南省耒阳市妇幼保健院
二0一一年九月
前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护理文书书写及管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的动态变化,促进临床护理质量的提高,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病历信息资源能更广泛、更有效、更准确为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服务,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及《医院护理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南省耒阳市妇幼保健院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及质量评价标准细则》,用于提高本院护理文书书写质量及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
一、 护理文书书写根据缺陷多少和缺陷程度打分评定。
二、 评定终末病历质量时,首先采用单项否决的方法进行筛选,若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即为不合格病历: 1、 2、 3、 4、
病情危、重或需要监护的患者未书写护理记录; 缺长期或临时医嘱单; 缺三测单; 病历资料不真实。
三、 护理病历共分三个等级,即: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级标准: 优秀≥90分 合格≥80分
不合格﹤80分或一个单项否决。
注:轻度缺陷每处扣0.5分,中度缺陷每处扣1分,重度缺陷每处扣2分。
四、 护理文书质量管理实行“三级监控”制度,护士长、科控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 考试试卷
医疗核心制度考试题 (医生)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6分)
1.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 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2.第一次接诊的医师和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 、 、 、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 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 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4.三级医师查房包括 , , 。
5.在抢救急危重症时,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 、 ,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做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 。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