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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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示范文本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803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
皮带队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实现矿井的安全稳定生产,防止出现重大事故,提高安全效率,把好检查过程中的每道关。结合本队实际,特制定皮带队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确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检查采取全面检查、自查、互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临时抽查等相结合形式。
三、 队长、副队长要把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列入安全生产议事日程。责任到人。实行司机互检,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将被发现隐患个人罚款,奖励发现者。
四、 队长、副队长要经常性的组织安全自检自查,防患于未然。各班组应在每班搬迁会上组织安排结伴自检自查,队所操作的设备,接卸等进行自检,做好交接班互检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工作。
五、 区队每星期安排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 每周由区队安排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皮带机存在的问题与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视情况给予50—100元罚款。 七、 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上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避免人员设备损失的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八、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夯实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事故责任,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人的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各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安全职责 (一)校长1人:李广华
1、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分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的落实;
3、遇重大紧急事件立即按规定上报并亲临现场指挥,搞好处置工作。
(二)副书记1人:刘东京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副校长1人:刘艳丽
1、对学校教学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功能室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保处6人:刘东京、崔万吉、刘宝清、张文静、陈守泉、赵春红
安保处为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校舍、教学设施和师生人身安全负领导责任。
(1)负责校舍、教学设施安全:
①组织校舍、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②校舍、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小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校舍、教学设施,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校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第三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 1 -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 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可编辑修改-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确吗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确吗对吗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确吗为什么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什么的法律责任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对的还是错的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对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什么和有关法律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和有关法律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依照安全生产法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的法律责任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 。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还是错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哪些责任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吗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