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居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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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 DB34-T1469-2011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1 1 总 则
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 品。
1.0.6 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7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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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居住区 urban settlements
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 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 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
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了评审
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
9月16日:由南京、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ICS
DB42 北省地方标准 DB42/××××—2007 湖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发布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7
前 言
本标准为部分强制性标准。其中,第4、5.2.1、5.2.2、5.4.2、5.4.3、5.4.4、5.4.5、5.4.9、5.4.20、5.4.21、5.4.22、5.4.23、5.5.1.3、5.5.2.1、5.7.2、5.7.5、6.1.1、6.1.2.1、6.1.2.4、6.2.1、6.2.4、7.1、7.2.1、7.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德应 黄庆祥 熊瑞屏 龚 敏
陶菊勤
I
陈俊杰DB42/××××—2007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臵(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臵、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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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
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提高居民客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的通知》(内电生【2011】82号)、《关于推广应用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内电生【2012】161号)文件,以及行业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
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
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闭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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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计量装臵(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臵
武汉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建设技术要求
武汉市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
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武汉市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的建设,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的用电,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对武汉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确实需建于地下时,除应满足相关建筑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规范性引用文件
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9089.2-2008《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 Q/GDW370-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WHGDPOS07-JS05-2007《10kV开闭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 2.选址
2.1 开闭所和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地下,宜为地面上独立建筑。(本条款按《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
居住区规划
第二章 居住区规划设计概念
第一节 居住区的组织构成 1、居住区基本要素构成 物质要素:
自然要素:区位、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植被等。 人工要素:各类建筑物及工程设施。 精神要素:
人的精神:人口结构、人口素质、居民行为、居民心理等。
社会因素:社会制度、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地域文化、社区生活、 物业管理、邻里关系等。 2、居住区规模分级构成
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来表示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居住区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3000~5000 10000~15000 居住组团 300~1000 1000~3000 居住区的用地规模的相关因素:人口规模、建筑气候区、住宅层数、道路格局、基地条件、行政管理体制与方法、居民生活需求等。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居住区 低层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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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总则
5.
供配电系统
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3负荷计算 5.4无功补偿 6.
配变电所
6.1所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 7. 低压配电系统
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 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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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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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
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
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
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
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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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