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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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 图文
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行政号 区域 土地用途 商业 1 汕头市区 住宅 工业 商业 2 澄海区 住宅 工业 商业 3 潮阳区 住宅 工业 商业 4 南澳县 住宅 工业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543-937 675-898 255-264 570 300 —— 501 311 —— —— —— —— 五级 —— 384-650 —— 345 240 —— —— —— —— —— —— —— 2301-2705 1511-2209 1085-1494 1656-1752 1200-1576 489-510 1500 1200 585 2068 810 452 950 345 218 418-470 930 780 480 1404 589 359 640 237 190 936-1193 315-421 675 480 390 950 421 273 420 165 143 汕国土资公〔2011〕42号
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公告
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区和共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2、甲方提供乙方承租土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编号 。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由勘测定界报告附件之附图确定,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甲方保证其拥有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该租赁土地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 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4、对于 现已占用的 平方米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办理完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
补充通知
渝府[2009]203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主城区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扩大到5473平方公里的现状,科学反映土地级别和土地价值,现就主城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等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中1-12级商业、住宅、工业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适用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扩大至5473平方公里,并补充商业、住宅、工业13、14级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主城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商业、住宅、工业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三、主城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0年1月1日。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主城区13、14级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楼面
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1、初始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2、变更土地登记(过户)。
(1)申请变更登记。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填写好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属继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继承书,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属祖屋分户的,提交分户协议书或户主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土地证书、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必须与原来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行。宗地部份变更的,要实地核定面积,界址点,重新绘制宗地图;宗地全部变更,界址没有变化的,可不进行界址调查,但宗地图应重新绘制。
(3)变更权属审核。内容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关系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的关系
一、征收和收回之间的区别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征收的目的在于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凭借征收权强制获得国家所需要的财产,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该条,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财产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根据该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只能依法对其收回。 二、我国现存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房地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房地同时走”。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